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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协官员首次走上法庭支持消费者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8:47 新华网

  在诉至法院的一起因电脑质量产生的纠纷中,天津市消费者协会部门将首次走上法庭支持消费者。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8月23日在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和平分店购买一台恩伯尔电脑。原告购买后因无法正常使用,恩伯尔售后服务中心在2003年8月31日予以更换,更换后的电脑频频出现问题。自2003年 9月至2004年8月三包期内换显卡、电视卡各一次,拿走大维修3次。现该电脑仍在恩伯尔售后服务中心处,至今没有解决。

  原告诉至天津和平区消费者协会,经调解,协会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调解书,支持原告请求退货、被告返还货款的请求,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但被告对此有异议,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11月1日,记者与被告公司取得联系。一位工作人员称知道原告购买电脑一事,但由于主管人员不在,而他限于职责分工不能贸然对本案发表看法。

  天津和平区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任先生认为,消协作出的这份调解书法律依据充足,所依据的正是今年9月1日天津市施行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1条“对在保修期限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保修单位的或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并应当按照不低于商品销售价款的百分之五补偿消费者。”同时这也是自《条例》实施以来首次适用。

  任先生表示,作为消费者的主心骨,本案在法院开庭时,消协会走上法庭支持消费者。(完)(王京涛)(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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