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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助他人逃税 牟取约5万元获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8:57 南方日报

  查处假发票

  本报讯(见习记者/曲源 通讯员/伍健红)日前,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制售假发票案件,被告人李某身为税务人员,伙同他人制造销售假发票,总金额达9736167.63元,逃避税款46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梁某于2001年12月找到被告人李某,问其能否想办法开具税率低点的销售发票,李某听后表示同意,并确定了由李以千位发票收2%、万位发票收1.5%的价格卖给梁某,梁则以3%的价格卖给碧某公司的供应商。

  从2002年1月份起,冼某、郭某等人将碧某公司供应商需要开具发票的内容,通过梁某传达给李某,李某用其哥李某文(另案处理)从广州买回来的假空白发票,通过其单位配发的手提电脑制作的发票版式,将所需内容填写,用办公室的打印机打印在发票上,再加盖由李某文提供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南海市西樵分局查验专用章”字样的假公章(该公章在2003年4月后已停止使用),然后通过梁某卖给碧某公司的供应商。

  至2003年3月底,李某、梁某先后出售了946份上述假冒的“南海市商品销售发票”给碧某公司的供应商,涉及金额达9736167.63元。被告人梁某共收取碧某公司供应商约人民币10万元,而其在收款后则以现金或汇款方式共交给李某约5万元。顺德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上述946份发票若在国、地税代开,应征税4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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