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无义务免费供医学实习!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00 红网 |
11月2日新华社报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青岛市首例未经患者同意,医院组织见习学生观摩人流过程是否侵犯隐私权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并为此应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据悉,2003年,女青年李雯(化名)到挂着“x大医学院教学医院”的某医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过程中,李雯被全身麻醉,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医院安排八九名某医学院的实习生来观摩手术。手术后,李雯以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将该医院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万元。 无独有偶。2000年,新疆石河子市某医院和一位医生被患者愤然告上法庭。因为医生不顾患者反对,让众多实习生观摩一台人流手术。“教学医院”是作为学医学生教学实习的地方,但“教学医院”就有权不经患者同意甚至不顾患者反对,“赤裸裸”地将患者作为“教学标本”示教么?笔者认为,“教学医院”无权如此“教学”,患者控告医院完全是正确之举,法院的最终裁决也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隐私权和知情权是病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病人到医院治病,就有权利要求医院照顾病人的隐私。不征得病人同意便将病人的“隐私”暴露给许多人,这又和“示众”有什么区别呢?病人又没犯法,凭什么强制他们“示众”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医院在未经当事人许可情况下,进行观摩这种具有很强隐私性的手术,该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构成侵犯。医院在检查时如果有实习生参与,应该在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体现的是对病人“知情权”地尊重和维护。即使患者同意实习生参与治疗,也应该给予患者合适的医疗费优惠,患者没有任何义务参医院的教学活动。 医生应该从人的社会心理角度去审视病情,而不能生硬地将病人看成是肉、血管、骨骼的综合体。虽然医生给病人治疗过程是对肉体本身的“处理”(此处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医生,而心理医生除外),但医生更应该换位思考,把病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不但拥有肉体更有思想的个体来治疗,更应该在乎他们的心理感受从而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有时候精神的伤害有时候会比肉体更为严重。试问,倘若被观摩的是做手术医生本人,我想,他(她)也会非常愿意非常配合地将自己的隐私“赤裸裸”得“公布于众”吗? 病人也是消费者,病人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各种应有权利,而医院、医生就有义务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据该院院方称,作为教学医院,教实习医生是医院的工作,李雯既然选择在这做手术,就应视为已接受医院的医疗方式。我觉得这样的说法未免太牵强。医院作为教学医院,与高校之间已经达成何种协议与约定我们姑且不论,因为那是他们之间应该严格遵守的权利与义务。但这种权利病人肯定无法拥有,那么从此方面讲,医院应该承担的义务就绝不能延伸到病人的身上来,病人根本没有义务替医院履行他们的某种义务。相反,病人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在交了医疗费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则在应该享受到医院应该提供的合法权利。病人的隐私权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教育实习是高校培养医学人才的一个必经阶段,虽然不是商业活动,但是也绝不能让患者作为免费的“教学标本”!医院更不能以牺牲患者的合法权利来实现“培养人才”的目标!在教学观摩实习这个活动上,患者在交了医疗费就应该享受到应该的治疗的权利,医学院收了学费就应该解决学生的“实习标本”问题,而不应该让患者承担。假如让患者额外成为“教学标本”这本身已经破坏了公民平等的法则,表现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教学医院的存在是必要的,学医的学生进行观摩手术的机会也似乎不可缺少。虽然,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约束不能让实习生观摩,但是观摩活动绝不应该凌驾于病人不知情甚至反对的基础之上,这样只能给病人带来更多的痛苦,以致与医院“救死扶伤”的宗旨相悖。医院更应该从维护病人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因为患者的隐私权不容任何人肆意践踏。希望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能够给我们更多的警示。(稿源:红网)(作者:姜春康)(编辑:徐志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