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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淹死”12岁男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21 新华网

  这是一起发生在苏北农村的意外。只是因为一句问话,29岁的小学教师将同村一名12岁的男孩扔进河里,致使其溺水身亡。悲剧的悲剧在于,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矛盾和积怨,悲剧的发生我们能理解的仅仅是教师的一时冲动,但人们有理由拷问:冲动的背后,为师者该如何为自己补上一课?

  盛夏的午后。桥下,河水湍急;桥上,4个小男孩正在嬉戏。这时,一名青年男子走到他们面前。其中只穿了三角裤的小孩迎面走了过去。“你爸爸去了哪里?”青年问。“不知道———”小孩回答一声就往回跑。突然,男子上前几步,将其抱了起来拖向桥外,手一松,孩子掉进了桥下的河里。小孩在水中双手不停挣扎,旁边有一个小孩惊叫:他不会游泳。青年男子这才有点清醒过来,慌忙立即脱了衣服,跳下河里。但一切都为时已晚,还没有等小伙伴们明白怎么回事,小男孩就被河水吞没……

  A 孟健是淮安市楚州区溪河小学三年级的学生。据他的叔叔孟庆标介绍,由于今年学校6月26日就放假了,所以孩子那几天一直在村里和同龄的小朋友一起玩。事发时大人都不在,现场只有三个同样才十来岁的孩子。据三个小孩回忆,6月29日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他们和孟健一起在村上的大桥上玩。同村的一位在大车村小学当老师的吴小祥叔叔也来到了桥上。他们当时都在互相嬉戏着,没有注意到孟健和吴小祥在干吗。不知道什么原因,吴小祥老师当着三个小孩的面,突然抱起孟健就向河里扔。当时他们小孩全都吓懵了,也不知道去制止。直到看到孟健在河里挣扎着喊救命的时候,他们才想起来孟健不会游泳,随后三个小孩立即跑到村里去喊大人。等到孟健的家人赶到河边的时候,早就找不到孩子的踪影。

  据悉,当时孟家人根本来不及问什么原因,就喊来了同村会游泳的人一起到河里找孩子。下午五六点钟,村长得知消息赶到现场,询问三个孩子事情发生时的情况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当时溪河镇派出所民警就将吴小祥带走了,随后将其转到了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刑警大队。

  因为对孩子生还抱着很大的希望,孟健的家人一直没有放弃寻找孩子的念头,连夜在河里打捞孩子,直到次日上午9点40分左右,孩子的尸体才被打捞起来。中午就被立即送到了楚州区殡仪馆。

  B孟健的突然死亡给孟家人带来了致命打击。孟庆标告诉记者,现在孟健的父母、爷爷和奶奶几乎都处在精神崩溃的边缘。孩子虽然学习成绩不是太好,但是还是比较乖巧的,非常讨人喜欢。到现在孟家人还是想不通,他们平时和吴小祥也没有什么矛盾,他为何无缘无故地向孩子下毒手呢?目前他们家人没有别的愿望,只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如果真如孩子们说的那样,就应该重重地处罚凶手,让孩子九泉之下可以瞑目。

  记者同时从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刑警大队获悉,由于当事人不愿意开口,所以真相不明。楚州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陈队长向本报记者介绍,犯罪嫌疑人吴小祥今年29岁,是溪河镇大车小学的老师,与死者是同村同组的人。据其交待,当日中午,他在家喝了一碗白酒和两瓶啤酒。大约在下午3点,离家去理发店理发,理完发回家路过溪河五支蔡大沟桥的时候,见到桥上有几个小孩在玩,去问话时,一时冲动将小孩扔到河里。

  C 此事故发生后,吴很快被逮捕。

  2004年10月9日,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后,被告人吴小祥对被指控他将被害人孟健抛入水中的事实予以供认,但提出其不知道孟健不会游泳,以没有杀死被害人孟健的主观目的作了辩护。吴小祥的辩护人提出吴小祥认为孟健会游泳,当他知道孟健不会游泳时,立即跳入河中施救,吴小祥没有放任孟健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针对辩护人陈述,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小祥明知自己将儿童孟健抛入水中的行为会造成孟健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不计后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孟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吴小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使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吴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孟健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7570.50元。

  拿着这样的判决结果,孟健的妈妈张玉华老泪纵横。她颤抖着告诉记者,她和家里人都认为这样的判决太轻了。在她看来,15年的有期徒刑和近9万元的赔偿都太少了。但是张玉华告诉记者,他们不准备再上诉了,因为“家里已经再也经不起折腾了,为了这件事,家里几乎是倾家荡产再也拿不出钱请律师上诉了。”

  D将孟健抛入河中致死的老师,最终被法院以间接杀人罪判了15年的有期徒刑,量刑是否适当?就此,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陈议律师。他认为,这起案件定性为间接杀人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判决量刑上有些不妥。杀人罪分为直接杀人罪和间接杀人罪,前者是以追求死亡为目的,后者是没有考虑受害人生死的犯罪事实。同为杀人罪,在量刑上也分为死刑、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案件上看,杀人者在将被害人抛下河里后又下去营救,这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救人的表现,可以定性为间接杀人罪。但是,由于被害人是一个没有抗拒、搏斗和理解能力的孩子,尽管判犯罪嫌疑人为间接杀人罪,在量刑上判无期徒刑是合理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是酒后行为能否减刑的说法,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上规定,酒后犯罪和正常犯罪量刑是一样的。总的来说,这个判决从表面上来看,是符合法律条文的,在量刑上有些轻。

  F老师将孩子扔到河里,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震动。以育人为己任的老师,做出这样的有悖师德之举,让人不解更让人震惊。一位研究教育多年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教师是一项特殊的职业,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对学生心灵的伤害,很可能给他(她)今后的人生道路铺上沉重而阴暗的灰色,而这种暗伤往往是终生难以愈合的。特别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师资缺乏,一些学校的教师素质不是很高。虽然这起案件看起来是一个偶然事件,它却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些偏远农村地区存在的问题。提高农村教师的素质,不再让这种悲剧继续发生,已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教育问题。(完)(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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