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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观摩与病人隐私能否共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46 金羊网-新快报

  北疆(新疆)

  因为做人工流产的过程被见习医学生观摩,一位梁姓女士认为是医院未经其同意作出如此安排,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青岛市首例未经患者同意,医院组织见习学生观摩人流过程是否侵犯隐私权案,判决认定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并为此应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据11月3日《山西晚报》)

  此案审理过程中,医院提供手术医生和教学带队教师的证言,证明术前已得到患者口头同意,且以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患者否认了该说法,查病历亦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故院方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我国近年因“准医务人员”观摩人工流产手术引起的法律纠纷并不鲜见。出现这样的情况,原、被告双方都觉得很委屈:患者认为隐私权受到损害,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特别是年轻的女性,承受的心理压力更大。医院觉得几十年都这样过来了,如果不让医学生观摩手术,怎么培养医学人才?

  对此,公众的观点也不一致。有人认为患者到医院求医,不能因为是病人就忽视其基本的民事权利。患者首先是人,其基本权利应该得以尊重,只要侵犯了患者的任何权利都应该给予补偿。也有人认为,医学的发展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当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必须牺牲个人利益。让见习医学生观摩手术是培养人才的需要,医院的行为并不违法。

  目前大多数人对此认同的观点是,医院在组织观摩手术之前,应先征求患者的同意。但这在现实中有一定的难度。首先,我国的“准医务人员”不只有实习生,还有见习生,也包含准医生和准护士。见习生主要是观摩,实习生还要动手操作。其次,就目前的国情,如果事先询问患者是否同意实习生观摩,恐怕很多病人都会拒绝。第三,随着医学教育规模的日益扩大,所有的三级医院都承担着教学任务,每项操作之前都征询患者的同意,将是一个异常繁琐的过程,会对医学教育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一方面与医生对医患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缺乏认识,另一方面与“准医务人员”法律制度缺位有关。目前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主要是对“准医务人员”的限制和约束。很少有提供保护的规定,而这一点在不少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

  因而,笔者认为,给“准医务人员”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其努力学习医学实用技术有足够的保护,应是我们的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准医务人员”的范围、地位、权利和义务,将“准医务人员”纳入法制化管理,才能更好地促进医学人才的培养,保障医学临床学科持续发展,造福广大患者。(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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