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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农民公民地位 根本解决“三农”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46 金羊网-新快报

  权威来自第一线本期嘉宾:王振华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期主持:林劲松 林洁婷 陈海生 新快报记者

  连线动机

  2000年,李昌平———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原党委书记———上书朱镕基总理,疾呼: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四年过去,“三农”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焦点。今年中央发布“一号文件”也提出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农民增收。解决“三农”问题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为什么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为什么农民难以脱贫致富?为什么现在还有农民子女读不起书?怎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专家学者各抒己见,政府不断探索。

  昨天上午,九三学社在广州举行“三农”问题法律研讨会。

  王振华教授提出:“解决三农问题根本出路在于确认农民的公民地位。”

  新快报:你为什么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确认农民的公民地位?

  王振华:“三农”问题的提出,反映了农民这个群体在国家中整体贫困的现状。从中国几十年来的现实来看,可以说,制度性差别或者说是制度性歧视是造成中国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

  众所周知,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农民在受教育、享受社会福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接受信息和收入分配等方面与其它群体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存在明显差别。

  所以,采用其它方式去解决以贫困为主要表征的“三农”问题,都是短期的、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我们现在所采用的一些扶贫及支农助农政策都是基于社会伦理,出于同情、怜悯去关怀和帮助农民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建立制度保障,即确认农民的公民地位。

  新快报:你这里所说的公民地位具体指什么?

  王振华:我们这里所说是公民地位是指享受公民待遇,而非公民这个外在的“称号”。

  作为公民,他是一种完全自主、平等、独立的法律身份。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平等地享有一切权利。但实际上,我国农民并没有完全享有这种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新快报:能举例说明吗?

  王振华:比如说,我国在选举法中规定,每个农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每个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也就是说,农民的选举权只相当于城镇居民的四分之一。这实际上就从比例上压缩了农民代表的数量,造成每个农民与城市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

  新快报:也许这跟我国农村人口多、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有关?

  王振华:这的确是我国的现状。但从法律上来说,不管怎样解释,它都排除了农民单个个体的独立性,剥夺了单个公民的个人权利。事实上,这是通过模糊的、抽象的群体概念来剥夺法律上具体的个体权利。

  新快报:农民遭受的不平等待遇还有哪些?

  王振华:有人说,中国农民是在遭受“双重剥削”:由于制度性歧视,造成权利和义务上的“剪刀差”———他们享有的权利很少,承担的义务很多。为了获得相同的待遇,他们需要比城市居民付出更多的代价。比如他们要进城务工,要交钱办证;他们的孩子要想和城市孩子上同样的学校,需要交择校费、赞助费等等。

  新快报:你在这里所指的公民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王振华:我们强调给农民公民待遇,就是要要求农民这个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要与其他群体每个个体在国家生活中享有完全一样的自主、平等和独立的权利。既包括政治上的权利,也包括经济上的权利。

  新快报:目前实施这项改革的时机成熟吗?

  王振华:前面我们已经讲到,确认农民的公民身份,实际上就是要保障他们享有普遍的公民权利。这就要对整套国家制度进行调整。

  我们现在首先可以从法律制度上进行改革,清理那些具有歧视性的制度,保证社会各主体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进而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

  其次是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导致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因为它不但限制了人口流动,而且制造着城乡居民权益和权利的不平等,比如说城镇居民享有养老保障、就业优先、教育优先等一系列农民所没有的权利。如果说我们短期内还难以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应该考虑淡化户籍的这些附带功能。(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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