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讨债“雷声大雨点小”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00 人民网 |
谢风华 近年来,银行公布欠债黑名单的事情屡见不鲜,但一次就斥资百万广告费在报纸上刊登22个版面“黑名单”的,目前还只有建行北京分行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联手这么大刀阔斧地干过。笔者以为,广告讨债涉嫌钻法律空子,对讨债的效果也只能表示谨慎乐观。 此番建行和信达公司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公布催收的5342笔、逾100亿元可疑类贷款,其中4000多笔为消费类个人贷款,于是有一些欠贷人认为此举侵犯了其隐私权,但有律师表示此举只是商业道义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笔者以为,银行作为企业,与个人的地位是对等的,即使构成恶意欠款,无论是主观恶意还是客观原因,法律上都有判断标准和必要的调查、认定程序,银行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只宜在本行及金融机构内部对贷款对象的行为进行告知,而无权将公民的信用情况向全社会公布。示众行为会降低全社会对当事人的综合评价,而当事人可能只有拖欠贷款这一“污点”,但示众则会影响到他生活的方方面面,“污点”可能会因此被无限扩大。 况且,公众获得这一信息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实际上,银行将通过媒体公布黑名单称为无奈之举,凸显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非常之不完善,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消费信用体系建设遭遇的最大困难之一,就是在保护和界定隐私权上的立法还远不够完善,目前尚无明文界定公民的何种信息可以在何种范围内披露,广告讨债有意无意地钻了这个法律空子。 从以往各地银行业同业公会公布逃废债企业黑名单的情况来看,广告讨债的效果往往难以令人乐观,原因有三:第一,广告讨债寄希望于欠贷人顾及自己的面子而归还贷款,其实质是想借助道德手段要钱。对那些运用经济、法律手段都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恐怕很难在“面子”的压力下归还给银行,因为相当一部分“老赖”早抱定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思。第二,广告讨债很可能引起某些欠贷人的抵触情绪,特别是对那些因一时疏乎或暂时困难而拖延还贷的人来说,黑名单也上了,反正最坏的后果也就是还贷,他就有可能选择跟银行对着干。第三,这些年来,国民传统的从众心理在经济行为上的表现毫无退步,这些欠贷户们借助银行广告知道欠贷者有四五千人,可能会想欠贷款的人这么多,如果别人没还,我一个人还了岂不冤枉,这是对“法不责众”的习惯性依赖。第四,并没有切实可行的机制来确保广告讨债所公布的黑名单会被所有金融机构共享并共同执行制裁措施,欠贷人在其他银行甚至同一银行的另一分支机构仍可能大摇大摆地继续借贷。 总之,广告讨债绝非长效机制。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那么广告讨债投入的广告费再多也可能只听得见“钱扔进水里的声音”,而砸不出长久的印记。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