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谁来负责(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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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16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杨小娴 实习生吴玮李丹丹)“学校有义务履行部分监护职责”,“应推行保险制度,实现理赔市场化”,“要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今天上午,16名来自社会各界的陈述人在《湖南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侃侃而谈,台下座无虚席。下午,陈述人还展开了现场辩论。据了解,这一形式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了解,此次听证会16人(4人受邀)作为陈述人,60人作为旁听公民。内容分为5个方面,即《条例(草案)》关于学校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职责规定是否全面、妥当;关于事故责任的规定是否合法、适当;关于对学校周围有关活动进行控制的规定是否必要、妥当;政府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赔偿范围。 疑问一 放学后必须回家? 《条例(草案)》中对于“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学校在已履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市民周先生认为不够合理。 “放学后就一定要回家吗?”他告诉记者,学校的各项设施较齐全,学生放学后与同学在学校进行一些体育运动,不仅有利于身心健康,而且能增强团队精神。但现在有了这条规定后,滞留学校就要自行承担责任,安全不就成了一个问题? 疑问二 告知义务尺度在哪? 长沙市某技术学校的一名班主任老师谈到,《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发现学生擅自离校,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但实际上,这一条款操作起来,存在很大困难。 该老师称,是否每次都要告知?如果只因为少告一次,就要承担责任,是不是有些冤枉?而且,目前告知的形式基本上是以电话通知或口头告知,往往无法留下凭据。他担心地说:“万一案件诉诸法庭,如何举证?” 疑问三 专项资金如何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事故处理专项资金。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说,如果不明确这笔资金的来源、管理,极有可能在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就赔偿问题互相推诿。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因教职工过失造成事故的,学校可向有关教职工追偿。李春光质疑:“如何分配学校和教职工的赔偿比例?” 观点 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有义务履行部分监护职责。 陈海宾,律师 学校并非经济实体,应当考虑学校承担责任的限度,由政府或教育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等。 金胜利,中学德育主任 就条例关于学校的职责、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范围等的规定联系实际提出修改意见。 刘延泉,教育局法规股股长 如何确保中小学生在校的安全,如何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等。 李奇,长沙县黄花镇农民 独生子女是家庭几代人的希望,学校应当抓好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 王欣白,退休职员 立法应当体现人性关怀,应推行保险制度,实现理赔市场化,确定“湖南省校园安全日”等。 李荣卫,机关工作人员 事故责任认定中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均无过错的按公平原则承担责任;赔偿问题应当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周继平,律师 对事故处理既要考虑学生利益,又要考虑学校正常工作的进行;要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分清责任进行处理。 黄家声,教育局副局长 对学校的责任应当具体化,不能无限扩大学校的责任。 郭东芳,律师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条例(草案)中第23条学校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妥。 李报,退休干部 关于学校责任的规定欠妥,举证责任应当倒置,不应当强制保险,应当明确政府责任。 郭建勇,农民 应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应当怎样承担责任,以及学生在校权利如何维护等。 艾超,法律系教研室主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