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尕小伙遭壮汉“奸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27 兰州晨报

  打工仔求职心切包工头暗渡陈仓

  本报讯(记者武永明唐学仁)11月3日凌晨,一18岁的外地来兰打工小伙被一50多岁的男子在七里河桥附近一私人旅社实施“奸淫”,受了屈辱的小伙当日上午一大早就向警方报案。

  据了解,11月2日下午6时许,来自武山的18岁小伙张某在七里河桥附近找工作时碰见一5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对他说:“我是一个私人包工头,只要你活干得好,工钱不成问题,而且还可以长期跟我干。”好多天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的张某一口答应了该男子的要求,随后跟随该男子来到七里河桥附近的一家私人旅社。为张某安排住宿后,该男子承诺眼下有一点小活让张某干,活干完后即可付200元工钱。

  张某称,3日凌晨时分,熟睡中的他感觉肛门部位一阵剧痛,惊醒后他发现该男子正在他身上发泄兽欲,该男子一边施暴一边对他说:“咱们玩一玩,事后我给你200元,这就是你应得的工钱。”而且,其双手还不停地在他身上乱摸,看着一室同睡的十多个民工,怕吵醒后被他们笑话,他不敢吱声。一通发泄后,该男子便倒头大睡,而受了“惊吓”的张某一宿没合眼。清晨6时许,张某向该男子索要200元钱时遭到拒绝,而且,当晚一起睡觉的十多名民工都看着他哈哈大笑,此时,感觉身心受辱的张某来到小西湖派出所报案。

  经民警详细询问,张某最后承认自己是为了200元钱同意的,自始至终没有反抗。

  民警当即讲明,张某的行为也已经构成违法。 同性卖淫也违法

  针对此事,记者专门采访了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丁律师,丁律师说,张某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违法,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专门针对此类型犯罪的条款。

  丁律师说,向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可以通过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还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第二,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359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男性卖淫也应该在刑法的涵盖范围之内。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张某实施治安处罚。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也包括男人。

  本报记者唐学仁武永明(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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