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受伤工伤还是自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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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3:2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 (孙晓岚 洪丽霞汪权)原集美鑫永达塑料厂工人杨某在工作中被机台压伤,劳动部门说是工伤,用人单位却说是自残。近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集美人劳局的工伤认定。 2003年12月10日5时左右,杨某在操作注塑机台时,右手掌被机台压伤。2003年12月26日,经集美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鉴定,杨某属工伤。鑫永达塑料制品厂于2004年2月25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做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书。该厂负责人杨某达遂以“杨姓工人故意违规操作,负伤系自残引起”为由,不服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杨某有严重违规操作机台的情形,但无法举证证明其受伤与自残之间存在必然的、惟一的因果关系,人劳局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因此,维持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鑫永达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系在上班的时间、地点从事指定工作中受伤,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原告认为其系自残,未能相应举证,为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