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明年起企业、单位或个人欠税将被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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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4:19 人民网 |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欠税的、走逃的、失踪的纳税户一个也跑不了,都要在媒体或办税大厅被公告。昨日(11月3日),记者从长春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新出台的《欠税公告办法》,长春市国家税务局正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抓紧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欠税的,要随时公告。 据悉,公告机关应为县以上税务局。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公告。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告。 该《办法》同时明确,对纳税人的“死欠”,税务机关可不公告。“死欠”包括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曹莉)来源: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