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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公款私存4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受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9:16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1月4日电(张晓晶、天检)“我只不过是个临时工,怎么会犯挪用公款罪呢?”面对5年刑期的判决,济南市天桥区农民王志国疑惑不解。王志国因挪用公款私存赚取利息,日前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王志国是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的一名农民,1998年被聘用到镇政府干临时工。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到储蓄所存款时,得知如果能揽到存款,就可以成为储蓄代办员,并按一定比例分给提成。2002年起,王志国开始担任镇建委的报账员,负责统计建委的日常收入、支出并向镇财政所报账,一直苦于没有揽到大额存款的他决定利用这次机会大捞一笔。去年1月,王志国擅自将上级单位拨付给建委的土地开垦费4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储蓄所,存期3个月,共获取利息和代办提成费1400余元。

  案发后,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王志国仍是一副迷惑不解的样子,认为自己是个农民,只不过用公家的钱赚了点利息,怎么会和挪用公款这类犯罪联系在一起呢?

  据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此案的主诉检察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犯罪主体的确存在一些争议。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刑法》不再以是不是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来确定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以其所在单位的性质以及所从事的职责作为判断标准。但具体到对“从事公务”“受委派”“受委托”如何解释和把握,仍然莫衷一是,尚无定论。直至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检察官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是国家机关聘用的临时工所从事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利用“职权”的规定范围。依照上述规定,临时工王志国虽然不是镇政府的正式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干部身份,但仍然被视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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