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年底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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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4:06 济南日报 |
本报11月4日讯(记者庄云锋)《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根据《意见》,改革工作将于今年底前全部完成。 《意见》指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改设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可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一般3至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所使用行政编制,编制员额控制在每个所10人以内,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自行调剂解决。各乡(镇)原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律撤消。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均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以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为依据,原则上以2004年决算数为基础,考虑增资翘尾因素,进行经费基数划转,从2005年起将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经费纳入市、县(市)财政预算。划转期间要保障经费的正常使用,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避免资产流失。各地不得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硬性下达创收指标,从源头上杜绝对农民乱收费的问题。市、县(市)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省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省、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执法监察机构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的,可使用事业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