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感冒药放倒一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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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4:5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杭州11月4日电浙江省德清县一名高姓男子服用一颗名为“感康片”的感冒药后,产生过敏反应,住院20多天,花去医疗费1.4万多元。德清县人民法院日前以“药品说明书未注明过敏禁用”为根据,判药品生产厂家———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3.7万余元。 现年36岁的高某是德清县武康镇上的一名个体工商户。2003年7月7日晚,高某患感冒,妻子在镇上的药店买了4颗“感康片”,高某服用了其中一颗,20来分钟后,高某就感觉口干发麻,下身烧热。第二天早晨,高某的脸部和眼睛一片红肿,视线模糊。鉴于病情严重,高某赶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邵逸夫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诊断为感康过敏,必须住院接受治疗。20多天的诊治让高某花了1.4万余元医疗费。事后,高某找到药店和药厂,但药厂、药店均不认账。几经交涉无果,高某于今年7月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药厂和药店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销售的“感康片”的说明书中已明确规定了“过敏者禁用”,但高某当时服用的“感康片”的说明书中却没有这样的内容,只注明“对任一组分过敏或慎用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隐瞒了该药可能会引起严重过敏反应的情况。因此,吴太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沈伟 鲍洪俊)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5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