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及投资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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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5:23 人民网 |
新华社记者 谢登科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目的是在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及投资者利益,确保最大多数储户及投资者不受损失,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防范道德风险,防止类似金融风险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储户及投资者的利益。为帮助广大储户及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收购意见》精神,新华社记者4日采访了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为什么国家对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政策? 答:储蓄存款是我国居民家庭最主要的金融资产。目前我国尚未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在少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风险后,对居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实行全额保护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关心,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证券交易是广大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对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俗称股民保证金)进行全额保护,保证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问:根据《收购意见》,国家对其它个人债权,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为什么这样规定? 答:根据《收购意见》,国家除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外,对其它个人债权本金,如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和信托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行发行的债券等,也予以收购。其中,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 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其它个人债权,主要是一些投资类产品和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应由投资者自担风险。但是,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下,一些投资者的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国家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实行全额收购,对10万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购,是在目前我国国家财力相当有限、大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投资、大量低收入人群需要保护、社会公共事业需要支持的情况下,对投资者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理念。 问:投资者对个人债权收购有无选择权?在补偿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国家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在对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时,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债权的收购。对于选择接受收购的投资者,如果将来金融机构最终清偿率超过90%,超出的部分还将全额退还投资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意见》同时明确规定,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收购,而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的分配。对于选择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的投资者,需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协议,如果将来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率低于90%,有关部门或机构不再对投资者进行差额补偿。 问:对于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储户和投资者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国家将如何处置? 答:少数金融机构亏损严重、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主要是由于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当然,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原因。如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盗用国家信用发行债券、恶意骗取和逃废金融机构债权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益,甚至危及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国家将依法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查处并纠正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出重拳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对于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非法所得,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手段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国家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为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5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