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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妮”案引发“国际纠纷” 中外投资方各唱各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8:48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方正)电影《芬妮的微笑》投资方起诉著名演员王志文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影片中国投资方辽宁金通与北京紫禁城影业均认为,王志文在上海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表不利于影片的言论,严重损害了中方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向王志文索赔25万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但该片的奥地利投资方SK影业公司不仅没有参与对王志文的起诉,还在法庭上为王志文辩护,指“王志文没有违约,也未损害投资人利益,不构成诋毁影片”。

  奥地利投资方:

  王志文未违约

  《芬妮的微笑》是北京紫禁城影业与奥地利SK影视公司为庆祝中奥建交30周年,于2001年合作拍摄的。影片取材于真实故事,讲述一个奥地利少女与在奥地利留学的中国青年从相识、相爱并远渡重洋到中国生活了60年的传奇爱情故事,展示并演绎了中国数十年的社会变迁。影片男主角马云龙由著名演员王志文出演。但去年2月在上海举行首映式新闻发布会时,王志文对媒体公开表示自己演得不好,对剧本也很不满意。此后王志文更拒绝参加在北京举行的首映式。影片的中方投资人之一辽宁金通公司于去年6月以涉嫌名誉侵权和违约等理由将王志文告上法庭。

  但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2次开庭审理时,《芬妮的微笑》外方投资人SK公司则发表声明称:SK公司不会参与无论以什么名义对王志文提出的起诉;SK公司认为王志文没有违反合同,也没有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演员对影片表示遗憾,是其思维自由权利的使用,不涉及影片的质量和水平,SK公司尊重演员发表各自观点的自由。

  中国投资方:

  奥方无权干涉

  影片中外投资方对同一宗涉嫌侵权案件所持截然相反的态度,令沉寂大半年的“王志文《芬妮的微笑》案”逾发显得扑朔迷离。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昨日致函本报记者,对“芬妮案”的有关详情作出说明,认为中方享有亚洲地区的所有版权,SK公司享有欧洲地区的所有版权,各方享有影片在其独家版权地区的所有权利。因此,奥方不享有且无权干涉这部影片中方的所有权利。

  根据合同规定,中方演职人员由中方聘用,奥方演职人员由奥方聘用,王志文是否违反演出合同只与中方有关,与奥方无关。因此,王志文在上海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表不利于影片的言论,严重损害了中方投资人的利益,依据合同,奥方不承担中方境内的经营风险,奥方经济利益也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无权说明王志文是否违反演出合同,无权干涉中方的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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