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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要求粮企如实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20 新华网

  3日,省粮食局依法公布一项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的重要举措。

  省粮食局负责人说,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规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和进出口等业务的粮食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如何,自明年1月1日起,都必须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

  据了解,粮食市场放开后,相当一部分民营和个体粮食企业的数据难以统计,给粮食种植和管理等,带来很大困难。《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省粮食局制定。统计内容包括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各粮食经营企业,都必须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保留期不得少于3年。

  省粮食局强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涉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个人及家庭的调查资料等,对外提供与公布时,要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对违反统计法规,不按制度上报统计数据,或虚报假报瞒报数据的企业和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等处罚,还可由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执照。(记者陈永和、通讯员宋玉玲)(完)(编辑 逸寒)(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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