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四区法院可管辖百万元涉港澳台案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2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深圳市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格局又一次重大调整,今后该市福田、罗湖、宝安、龙岗四区基层法院有权受理辖区内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深圳市中院只管辖4基层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深圳市全市法院有关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悉,这是自去年1月1日实行集中管辖制度以来,深圳市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格局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根据规定,深圳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了如下划分: 上述4个区法院受理辖区内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不包括纯涉外的民商事案件,纯涉外民商事案件仍集中由市中院管辖; 深圳市中院只管辖除上述4个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额为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原由深圳市管辖的河源和惠州两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深圳市中院今后不再受理,转由惠州中院受理。(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