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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2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5日电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日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此前,有关部门曾于10月17日就金融机构网点公布的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内容作了解释。此次《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与上次完全相同,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为:经纪业务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意见》明确了收购标准。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意见》还明确了债权计算标准,其中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意见》公布了收购工作程序。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

  《意见》还对收购资金的筹集作出安排。对需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应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额度以甄别、确认并经过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意见》指出,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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