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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应交付全民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37 人民网

  上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消息在媒体上引起了热烈的议论。比较普遍的意见是,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既然增加了受罚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为防止权力与权利间关系失衡,必须更加注重完善处罚程序,有效约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

  很少有法律能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这部提请审议的治安处罚法那样,与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如此紧密地息息相关。人们有太多的理由关注治安处罚法的立法进程,惟恐立法不慎将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伤害。有作者敏感地发现,尽管治安处罚法已经成为媒体上的一大热点话题,但草案送审稿仅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40多个部门征求了意见,至今并未向社会公开。这名作者认为,法律条文应该公开,司法审理过程应该公开,立法过程也应该公开,立法草案更应公开透明,让全社会知情,听取全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最大限度地保障普通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使一部法律在酝酿、制订、修改的过程中能够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集中反映群众的需求,代表群众的利益,将会使这部法律更科学、更权威、更具生命活力。记得在制订《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时候,有关方面深入到农村,广泛听取了农民群众的意见;在修改《婚姻法》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更是掀起了一场关于婚姻与家庭的全民大讨论。与《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相比,治安处罚法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度更大,对社会成员的影响更深刻、更具体、更微妙,因此,草案送审稿不但应当公之于众,而且还有必要举行相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放手将草案交付全民讨论。

  从媒体披露的一些不完整的信息看,治安处罚法通过以后,小到用手机发送不良短信,在风景名胜刻写“到此一游”,在体育场看台上制造“国骂”,大到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等行为,都将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只有倾听了权力可能涉及的对象的意见,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权益,依法行使权力的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才可能尽量避免对他们构成过度伤害。以治安处罚法草案第五十八条为例,“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这一条直接涉及到数以万计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按说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一切扰乱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应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惩处,为何这里要单单突出流浪乞讨人员?是不是对他们的歧视?是不是防范过当?立法者有没有就这一条专门征求过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

  吕日周主政山西长治的时候,撤掉了市委市政府大院的高墙,撤销了大门和哨兵,群众从东西南北任何一个方向,都可以直接走向市府办公大楼,大楼周围被开发成了供群众自由游玩、健身的场所。人或担心,这不是为那些上访者擅闯政府提供方便吗?后来的事实证明,封闭的结果只能走向画地为牢,开放的胸怀则无所排斥,“之所以没有人来围政府,是因为吕书记拆了墙之后,主动走到了广场,在广场上直接面对群众,解决群众问题。”

  吕日周说得好,真正的尊严是建筑在自信的基础上的,不对公民抱存戒心,不把公民拦于高墙之外,是政府具有充分自信的标志。同理,不对公民抱存戒心,不将手机用户、游人、球迷、流浪乞讨者、信访上访者等相关行为人排斥在立法大“门”之外,放手将治安处罚法提交全民讨论,也是立法者和政府具有充分自信的标志。

  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青年杂文家。

  《江南时报》 (2004年11月05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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