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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37 新华网

  近日,《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该细则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这是记者11月4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的。

  定期检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据悉,《实施细则》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的,旨在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细则》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对本省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处理和上报工作;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将及时采取停止使用、销售、生产的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各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设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提醒购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鼓励单位、个人上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个人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可向就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购药的药品经营企业报告,个人发现新的、严重或群发药品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也可直接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记者李小琴)

  编辑:朱霞(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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