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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辣时评 谁有权“淘汰”村干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0:06 千华网-鞍山日报

  新闻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建立了对村干部实行“末位淘汰”的激励机制,对村干部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分结果在全镇公示。对排名倒数前三名的干部,针对实际情况,帮助找出主客观原因,再给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工作仍无起色的“下课”。

  在实行了村民自治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行政机关,国家政权止于乡镇,根本不存在村一级政权之说,更不存在村一极的“行政干部”,只有全体村民才对村级事务享有最高主权。而白岩镇对村干部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明显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初衷和精神,涉嫌行政干预。这种做法有可能使乡镇有关部门利用手中掌控的“考核”权力,对不符合自身意愿的村委会委员的任期设置障碍,甚至造成个别村民的被选举权遭到剥夺。如此,对村干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由上级决定的任用机制,其结果往往会使村委会成员在实际工作中只对上级领导负责,而忽视村民的利益。选择一种制度,就意味着必须接受这种制度所带来的各种结果。既然国家选择了村民自治制度,我们就必须接受村民通过合法程序所做出的选择,而不能再由党政管理部门另设标准对其进行过滤。不否认目前确实有一部分乡村的村委会成员个人能力相对低下,组织村委会工作有一定的困难,但这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提高其管理水平,而不应随意采取所谓“末位淘汰制”等涉嫌干预村民自治的方式。(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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