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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有必要强制推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0:22 人民网

  刘行

  11月4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卫生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规定北京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提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依照相同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在过去,受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行政干预市场的手段、方法较为简单,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一讲管理规范,控制社会风险,就强调行政强制控制,造成强制性审批措施过多。这不仅妨碍了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的活力和生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强调法律和经济的调控作用,已日益成为政府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新方向。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利益非常巨大,潜力也很巨大的新型市场。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定,政府卫生部门在其中的职责,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重在加强政策引导,用宏观调控和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调节,而尽量排斥用行政力量的强制性来干预市场,为医疗机构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统一、宽松的市场竞争环境。而现在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而且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加以区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保,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参保,这无疑是政府在运用行政权力人为将医疗机构、医疗市场予以分割。这既不利于医疗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医疗保险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只是其中不得已情况下的一种措施。尽管其可能会高效解决眼下医疗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但这是以社会付出巨大代价为成本的。较为理想的做法,是政府卫生部门充分发挥对医疗保险市场的行政指导职能,多用政策引导,在强制和自愿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而且一视同仁,不搞区别对待。比如,在自愿保险的基础上设置政府处置医疗风险的最低程度要求,还可以通过某些利益诱导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即使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政府强制性的手段,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利益和权利,在双方充分博弈均衡的基础上进行,而不宜由政府搞“一刀切”。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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