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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实施要等政府“许可”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0:32 人民网

  李克杰

  据《齐鲁晚报》11月2日报道,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规定,国有公园晨练晚练免费。但这天早晨记者走访济南一些国有大公园后发现,一些兴冲冲赶来晨练的市民却被拒之门外。对此,公园方面要么称不知道,要么称没接到园林局转发的文件。而园林局则称,“还未收到济南市政府的文件,一旦收到,将会立即转发”。

  看来,济南市民要想免费到大公园晨练和晚练,还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等到政府拟出相应文件并下发到公园。由于尚未看到其他地方的报道,不知道这部条例在山东其他地市的公园会不会也遇到同样的尴尬。

  法规生效了却得不到切实执行,公众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笔者产生众多疑问:公园及其主管部门口口声声称没有收到“正式文件”,难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已经正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如地方政府的一纸“红头文件”有效?难道法规实施还需要政府“许可”不成?

  按照我国的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地位是不容动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并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在省一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包括省人民政府在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无条件地执行法规,负有严格落实法规的职责。因此,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只有认真贯彻实施的义务,而没有权力以任何理由推迟或延缓其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公园还是其主管部门(园林局),以没有收到政府文件为由而拒绝履行法规设定的义务,都是没有根据的,是无视法规权威的行为。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法规实施需要政府“许可”的不正常现象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县官不如现管”和“只对直接上级负责”的工作惯例,以及法规、文件只有转发并附带实施意见才能执行的行政运作程序,给法规实施增添了许多附带条件,这就必然使法规的全面实施大打折扣。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上,也存在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此类现象存在,不仅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也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削弱了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二是法规本身存在的内容模糊,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也是造成必须有政府的实施意见才能完全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原因。就《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关于“国有公园晨练晚练免费”的规定而言,法规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而最为关键,也是关系到如何实施的内容———晨练和晚练的时间段却没有相应规定,这就给公园的具体实施带来诸多问题,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实施意见还真难以落实。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规实施需要政府“许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但这一现象的存在是由政府工作程序和法规自身缺陷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想改变“法规必须政府文件保驾才能实施”的现象,需要政府和立法机关共同作出努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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