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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存入私户赚利息临时工被判挪用公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1:16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电 “我只不过是个临时工,怎么会犯挪用公款罪呢?”面对5年刑期的判决,济南市农民王志国疑惑不解。王志国因挪用公款私存赚取利息,日前被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王志国是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的一名农民,1998年被聘用到镇政府当临时工。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到储蓄所存款时,得知如果能揽到存款,就可以成为储蓄代办员,并按一定比例分给提成。2002年起,王志国开始担任镇建委的报账员。去年1月,王志国擅自将上级单位拨付给建委的土地开垦费4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储蓄所,存期3个月,共获取利息和代办提成费1400余元。

  案发后,王志国一副迷惑不解的样子,认为自己是个农民,只不过用公家的钱赚了点利息,怎么会犯挪用公款罪呢?

  据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此案的主诉检察官介绍,2003年11月,最高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工王志国虽然不是镇政府的正式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干部身份,但仍然被视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定罪的规定。(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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