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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阻止举报信屡屡转回被举报人手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1:19 人民网

  程春荣

  据《检察日报》报道,湖南的一个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写信,对一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善意的提醒。然而,他万万没想到,这些举报信竟然到了被举报人手里,并成为自己侵犯对方名誉权的证据。举报人愤怒诘问,我的举报信咋到了被举报人手里?

  举报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民主权利。举报是惩治腐败、揭露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经济犯罪和各种犯罪行径日趋明显,而法治和有法不依的矛盾也在加剧,举报也成了强化法治、激浊扬清的重要手段之一。

  面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经济生活中的不法行径,好些敢于仗义执言的人没有沉默,没有同流合污,没有屈服于某些势力,而是挺身而出,走上举报之路。然而,举报材料落入了被举报人之手并不鲜见。去年落马的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如果不是事发,谁能知道,石家庄市一个城建系统的小干部郭光允曾因举报程的问题而获罪。原因,就是因为举报信转给当事人。10个被保密事例远没有一个被泄密的事例的示范效应大。当人们发现举报会令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时,谁还去举报呢?

  这就提出了一个举报人的权利的问题。举报人的权利包括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应的一种权利是安全能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3款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显然易见,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里,性质就完全改变了。不仅不利于保护举报人,不利于调查有关反映的事实,不利于发现并打击违法犯罪,而且是违反有关纪检纪律的,也使这些信件由于完全有可能处在被举报人的控制下,被破坏、被调包的可能性极大,而丧失了有效的证明力。

  举报人对于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举报,本身就体现了公民对于国家的信任。同样,激励公民和违法腐败行为做斗争的,就必须要给群众以信心,给群众以绝对的安全感。就大的范围来讲,要着力增强各单位为举报人保密的意识,完善泄密惩戒规定,以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所以,就上文湖南省湘西州举报人的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里这件事来讲,首先要查查是谁将举报信转给了被举报人。信上都会有呈送单位,应该不难查。查清之后,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处,一是以儆效尤,同时也给众多的热心举报者以信心。

  同时,为了使举报人享有正常的工作权、诉讼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国家应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条例,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也要伸出援助之手,使举报人感到正义的支持。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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