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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及投资者 ———有关负责人就《收购意见》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1:4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为帮助广大储户及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收购意见》精神,新华社记者4日采访了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为什么国家对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政策?

  答:储蓄存款是我国居民家庭最主要的金融资产。目前我国尚未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在少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风险后,对居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实行全额保护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关心,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证券交易是广大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对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俗称股民保证金)进行全额保护,保证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问:根据《收购意见》,国家对其它个人债

  权,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为什么这样规定?

  答:根据《收购意见》,国家除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外,对其它个人债权本金,如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和信托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行发行的债券等,也予以收购。其中,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

  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其它个人债权,主要是一些投资类产品和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应由投资者自担风险。但是,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下,一些投资者的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国家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实行全额收购,对10万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购,是在目前我国国家财力相当有限、大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投资、大量低收入人群需要保护、社会公共事业需要支持的情况下,对投资者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理念。

  问:投资者对个人债权收购有无选择权?在

  补偿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国家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在对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时,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债权的收购。对于选择接受收购的投资者,如果将来金融机构最终清偿率超过90%,超出的部分还将全额退还投资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意见》同时明确规定,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收购,而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的分配。对于选择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的投资者,需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协议,如果将来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率低于90%,有关部门或机构不再对投资者进行差额补偿。(据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作者:新华社记者谢登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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