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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矿难凸显“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2:17 人民网

  肖巍

  导致我国矿难频仍的因素有:机械化程度低、科技贡献率低、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些煤矿利润至上,管理很不到位

  企业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意味着较大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道德风险随时可能转化为商业风险

  劳动权(益)的有效维护在于集体谈判的力量,但我国目前能够代表劳动者进行这种集体谈判的工会还很弱小,特别是广大农民工长期没有组织资源。扩展工会组织,吸收农民工入会,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必须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十月下旬以来,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突出事故,河北邯郸武安德盛煤矿透水事故,重庆綦江县逢春煤矿瓦斯与煤层突出事故,贵州贞丰县挽澜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接二连三发生的这几起重特大事故,让今年已有所缓解的煤炭安全生产形势骤然紧张了起来,特别是大平矿难遇难矿工人数已超过140人,为今年我国最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

  我国的能源结构对煤的依赖性很大,煤炭产量世界第一(去年是17亿吨,今年预计19亿吨),煤的消费占了能源总量的74%,估计今后20年也将维持在70%左右。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油气能源紧张,煤炭生产效益趋好,许多煤矿都处在超负荷生产状态。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员称,约1/3的国有煤矿生产负荷已经过重。在我国,采煤仍然是一个高危行业,稍有松懈,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一旦超负荷运转,更是势如累卵。

  我国目前产煤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在产煤大国中,美国百万吨死亡率为0.04,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导致我国矿难频仍的因素有这么几个“低”:一是机械化程度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最好的山东省,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总体为75%,而发达国家相应指标都达到或接近100%。二是科技贡献率低,山东省煤炭科技贡献率只有40%,远低于发达国家60%以上的水平。三是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低,我国煤矿现有许多安全装备寿命短、适应力不强、稳定性差,缺乏一些专用装备。四是从业人员素质低,煤矿农民轮换工占有很大比例,一线采掘工人整体文化水平也不高。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些煤矿利润至上,管理很不到位,说得更透彻些,就是惟利是图,草菅人命。其实,每起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之前,都有许多小的事故,还有更多似乎没造成什么损失的事故迹象,只要平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很多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也就是说,虽然事故本身有不可预测的偶然性,但毕竟还有很大的“人为”因素。大平煤矿投产不到20年,当年设计年产60万吨,现已年产130万吨,翻了一番多。近年来已经不断发生各种事故,隐患屡屡出现。就在本次矿难发生前,安全监察部门已多次指出其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督促其整改,矿方却没有采取措施落实,终于酿成巨大悲剧。国有煤矿尚且如此,我国2.4万个小煤矿(它们的产量约占全国的1/3,但去年矿难死亡人数却占了总数的3/4),情况可想而知。

  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新近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明年起正式实施),在有关规划中,要求到2007年,煤矿安全生产有稳定好转,2010年要有明显好转(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到2020年,能够实现根本好转(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4左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安全生产,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敢说不重视,但要落实国家的安全规定,实现促使安全形势好转的规划,就不仅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更重要的是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下决心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考核指标体系,改革煤矿成本核算框架,指导企业全面补还安全生产欠账,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安全投入、工伤保险、矿工培训、事故隐患清除的督察,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等货真价实的制度建设上,而不是把安全生产高高挂在嘴边,当作“政绩秀”来做。

  企业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市场准入的一个关键词。最近十多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开始受到重视,社会责任国际(SAI)1997年颁行(2001年修订)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薪酬、管理体系等九个事项,这个标准有望成为继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和ISO14000(国际环境标准)的又一项重要的国际性标准。这对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我国企业构成了很大压力。责任重于泰山,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意味着较大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道德风险随时可能转化为商业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除了遵纪守法,还必须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当然也包括工人、农民工)的责任,以保证产品是在符合道德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

  大平煤矿有职工4000多人,其中95%的人员为农民合同工,他们中的很多人连在工作场所可能遭到的健康和生命威胁都茫然无知,更谈不上接受如何避险的培训了。而且,即使他们知道了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必有能力向企业表达自己的意愿,更无法与企业进行要求改善工作环境的谈判。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事实上,劳动权(益)的有效维护在于集体谈判的力量,但我国目前能够代表劳动者进行这种集体谈判的工会还很弱小,一些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或者只能扮演被动角色,甚至还有沦为雇主利益代理人的。特别是广大农民工长期没有组织资源,缺乏利益表达渠道和维护权益的载体。扩展工会组织,吸收农民工入会,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必须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各行各业都不可掉以轻心,只是治理矿难使这个问题显得格外沉重、格外迫切。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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