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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嫖娼”评论是炒作还是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00:20 红网

  最近,因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陆德明嫖娼一事在媒体披露,在社会激起广泛的议论,从媒体刊发的文章看,有不少是针对师德滑坡,也有对知识精英人格分裂角度予以评论的。应该说,这些评论对社会认识的提高是有益的。但是,也有作者发表言论认为,该教授嫖猖属个人隐私,没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媒体不宜炒作(《中国青年报》11月4日)。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笔者同意该文作者,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不宜炒作的观点,同时也同意作者在文中表述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行为,即使属于隐私,公共舆论是可以进入的。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教授的嫖娼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人们知道,陆教授是一位知明学者,也是大学经济学院的院长,同时也是当地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因此不管从其担任的教职看,还是从其院长职务与专家身份看,其个人品行是否优良,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通过其的教学及其所参与的、有关职务行为产生影响,而不管是其教授身份,还是决策咨询专家的职务,恰恰都是与有关学生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那在此情况下,谁能保证教授的个人品行,甚至于非法的嫖猖行为还是纯粹的私人行为,而不会对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而且从其的知名度看,陆教授也完全称得上是一位社会公众人物,由于社会公众人物个人行为对公众产生的影响不同于一般人,有着一定社会导向与风向标的作用,所以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出于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需要,对社会名人的隐私权加以限制,不仅必要且是必须的。而这次公众通过媒体对有关嫖娼行为的评论,是社会名人应该作出的个人“牺牲”,同时也是社会对公众人物的一种监督。

  还有,对名人隐私行为是否涉及公共与公众利益,不能机械的予以理解。而应该站在社会高度与公众立场,不仅要看名人个人行为是否已经影响社会利益,更还要看到这种个人行为对社会是否还存在潜在的,隐形的不利影响。如有,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样的名人个人行为仍然不能算是个人隐私,在理论上也不应受到保护。因为在个人隐私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把握上,决不能在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有风险的情况下,对名人隐私予以保护,否则,就是一种更大的危险。想这其中的利弊关系,应该不难理解。

  所以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这次有关“教授嫖娼”的媒体评论,不仅不是炒作,相反还是一种社会必需的监督。(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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