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调整太原等九市土地使用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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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08:30 新华网 |
省财政厅日前会同省地税局对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运城、忻州等9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调整,重新划分了上述9市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提高了适用税额。新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调整后,山西省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所扩大,一是将征收范围从原来的建制镇所在地扩大到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对除农、林、牧、渔业经营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根据经济发展,对等级土地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等级土地适用税额做了适当提高:大城市一等提高到每平方米5元~10元;中等城市一等提高到3元~8元;小城市一等提高到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等提高到1.5元~4元,二等提高到0.8元~2元,三等提高到0.3元~1元。(完)(记者天马)网络编辑:黄运增(来源:太原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