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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难解券商资金之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08:5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据《北京现代商报》报道,券商热切期待的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亮相,相较之2000年2月2日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在质押物范围、借款人条件、贷款期限、贷款警示线比例等方面都有相当大的修改。进一步拓宽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融资的渠道,这对券商来说可谓是一大利好。

  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按照修改后的《办法》规定,质押物范围由以前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又增加了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同时,在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方面也做了调整,以前是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而现在已经增加到1年。另外,旧的《办法》要求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定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而现在对此已不作规定。

  大摩投资的雷雳认为,上述变化对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贷款来说可谓是一大利好。增加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为质押物,进一步拓宽了证券公司贷款融资的渠道。而放宽贷款期限更使证券公司规避了短进短出的操作风险,同时券商可以确定最佳的还款时间,进行一些长期投资,减轻还款压力。对于贷款人的选择范围方面更是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一些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伙伴。

  促使券商严加自律

  新《办法》规定,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了警戒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由以前的130%增加到了135%。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警戒线的提高将会使券商更加严于自律,提高证券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从长远看进一步保证了归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同时,对担当质押物的股票标准也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对于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以及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等有关的股票均不能作为质押物。雷雳认为,这将对整个证券市场,特别是对那些累计涨幅过高的绩优股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许多想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将会对此类股票进行大幅抛售,而买进一些业绩较好但涨幅并不是很大的股票,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的波动。

  资金危机短期难解决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研究员易宪容认为,随着闽发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等一些问题券商委托理财业务的黑洞被频频曝光,由此引发了对券商资金链的担忧,一家券商资金链断裂往往殃及多家上市公司,甚至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但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三大政策监管部门选择此时对《办法》进行修改,短期内并不能解决券商资金链断裂的危机。易宪容认为,日前部分问题券商接二连三出现的一系列资金链危机的现象,并不是证券公司本身资金短缺,主要是由一些违法违规的操作导致的。但从中长期看,新《办法》出台还是一大利好,在拓宽券商融资渠道的同时,使证券公司能够持有更宽的资金,有利于其经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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