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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前日出台(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09: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前日出台(图)
本专题撰文 记者孔华、杨欣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前日晚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当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除外)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时,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或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而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意见》中有关部门首次正式对外披露,关系中国金融稳定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即将建立。

  《意见》中与居民个人最息息相关的一条,就是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类债权如何处理的规定。

  按照规定,政府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将实行全额收购。具体程序为:金融监管部门公告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撤销后,金融机构有关临时处置小组将对个人债权包括个人储蓄存款进行债权登记、甄别确认,债权人(或代理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意见》同时补充说,个人债权人包括储蓄存款者可以选择接受收购,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若选择后者,则要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1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收购

  另外《意见》指出,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其它个人债权不能享受与储蓄存款同等待遇的全价收购,这主要是指一些投资类产品和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应由投资者自担风险。按规定,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实行全额收购,而10万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购。个人债权收购的账面本息余额,应该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

  业内人士就此表示,目前我国不少币种的外汇存款利率已放开,许多银行开展了高于普通外汇存款利率收益的外汇理财业务。但《意见》只提及,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并未涉及此部分业务是否应当算为外汇存款,是否应当本息全额收购支付给存款人以及利息如何计算都存疑问,业内人士因此呼吁监管部门尽快出台说明对此进行规定。

  中央买单个人储蓄存款款项

  金融机构停业撤销关闭处置中最核心的问题都集中在债权处置上。对此,《意见》明确指出,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

  其中,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承贷主体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人民银行垫付再贷款后由监管部门行使该债权的受让权,该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再贷款的损失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地方政府负责筹集10%的收购资金,如地方财力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借款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48号)执行。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数偿还,由中央财政从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中扣回。

  政策文本

  债权收购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

  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债权计算标准:

  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如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过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以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公告日为被公告处置日,下同)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

  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

  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

  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对股民保证金全额保护

  据悉,此次《意见》提出对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俗称股民保证金)进行全额保护。

  但有业内人士提出,即使保证金可以全额赔偿,股民挑选开户营业部也还是要“带眼识人”。银河证券研发部高级分析师王来发认为,保证金以及委托理财不可能永远由国家“买单”,股民在开户时还是要选择一些有健康理念和正确经营方向的营业部。

  委托理财选接受收购更安全

  《意见》中提到,在对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时,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债权的收购。对于选择接受收购的投资者,如果将来金融机构最终清偿率超过90%,超出部分还将全额退还投资人。《意见》同时规定,投资者也可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的分配。对于选择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的投资者,需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协议,如果将来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率低于90%,有关部门或机构不再对投资者进行差额补偿。

  广发证券一位人士认为,如果从委托理财资金安全的角度着想,投资者还是选择接受收购更安全一些。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规定,企业如果到了清算财产这一步,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看,职工利益将首先得到保障,其次是债权人,最后是股东。

  建议:查查自己的账户

  据悉,此次《意见》中还提到,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其中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而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但一位券商人士透露,即使是指定投资产品,一些经营不规范的券商不按客户指定品种进行投资,明明买国债,却把国债拿去抵押做回购,融入的资金再买入股票,而部分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者以为有合同在手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按照以上规定,有价证券债权按照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往往损失一大笔,还要自己买单。这位人士建议,应该关心委托理财的“睡眠账户”。

  政策风向

  建立存款保护制如箭在弦

  《意见》三次出现类似“存款保险制度和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前”的字句,尤其是指出,“人民银行垫付再贷款后由监管部门行使该债权的受让权,该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字里行间处处透露出,建立存款保护制如箭在弦。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等人在一篇关于存款保险体系的文章中称,应该加快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如果财政出资有困难,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先行用再贷款垫付(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入偿还。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制定并实施存款保险计划,以中央银行垫付再贷款的方式设立并运转存款保险基金。为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应以覆盖面为主考虑偿付限额,以使90%以上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在限额偿付时,个人及机构债权人同等受偿。

  消息人士称,央行正准备着手制订《存款保险条例》,并就此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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