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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许可由环保审批更合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0:05 人民网

  11月3日《新京报》报道,因不堪施工单位夜间噪声扰民,北京市民梁先生将海淀建委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撤销发放的夜间施工许可证。而建委则认为,其发放许可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工程中的噪声扰民问题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不属于建委的职权范围。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如果施工工程因工艺原因需要夜间施工的,由区、县建委批准。据此,建委不考虑噪音问题而颁发夜间施工许可证也并无不妥。那么问题出在哪里?笔者认为,不是建委滥用职权或者疏于履行职责,而是行政部门管理设置的错位。

  政府对夜间施工进行限制,出发点无疑是为了保证周围居民有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所以,是否许可建设单位进行夜间施工,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周围居民,而不应当纯粹从建设单位的自身需要出发。在荒郊野岭,即使工程工艺本身不要求夜间施工,建设单位也可以为尽快完工而夜间施工。只有在人口稠密的城区,夜间施工才存在许可的问题。因此夜间施工许可首先应当从是否造成噪音污染,建设单位是否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并对居民进行合理补偿出发。

  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也就决定了夜间施工的管理机构不同。如果单考虑夜间施工是否符合建筑工艺,自然由建委负责,但如果考虑到夜间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出于专业考虑,建委不适宜审批。建委负责夜间施工审批,恰恰反映了个别领域还存在“以人为中心”而非“以事为中心”的管理思维,这种管理方式往往很难达到最好的结果。相比而言,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夜间施工就更为妥当。

  由于职权归属欠妥,建委按照部门遵守的相关文件颁发夜间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因此具有了合法的夜间施工权,但由于缺乏最重要的环境评估和检测,使夜间施工原本希望保护的利益遭受了损害。建设单位取得建委的许可夜间施工没有错,建委根据相关的建设法规许可夜间施工也没有错,居民要求保护自己的安宁环境更没有错,错的是真正的监管单位的缺位。是建委和环保局管理角色的错位,使夜间施工许可失去了本来意义。相比而言,上海、天津、大连等许多城市早已经由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审批夜间施工许可证,这样监管更加到位,更利于保护居民的安宁生活。

  孙之斌(北京市民)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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