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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车票引发官司“多一元罚千元”是否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0:10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6日电—名女售票员上班不久,被公司稽查时发现多出一元钱,先被罚款1000元,而后因一张废票又被罚2000元。企业认为这是特殊行业的管理办法。围绕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范围,“多一元罚千元”罚得是否有理,而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官司。

  据申诉人施佩利诉称,她于今年5月15日应聘进入湖州联合巴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向每个应聘人收取安全押金6000元。试用上班一段时间,6月3日,公司稽查人员半途查验票款,票款金额与票面不符,多出一元整。公司对此作出罚款1000元并警告。事隔—周,稽查人员又一次半途查票,查出包内废票一张(即已撕下的车票),面额3元,公司就此又对施佩利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施佩利认为,自己辛苦工作了26天,还在试用期内,是因业务陌生出现差错,却被公司罚款3000元,公司对申诉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故要求公司退还6000元押金,免除3000元处罚。同施佩利一样,售票员钱春英也因同样原因被罚款1000元,也申请了劳动仲裁,另有七八个女员工,在遭受罚款后,纷纷辞职离开了公司。

  被诉方湖州联合巴士公司辩称,施佩利等是在“本人自愿,择优录用”的基础上聘为巴士售票员,从事售票工作。对施佩利的两次处罚均根据公司的稽查条例规定,公司这套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售票中不给旅客票、杜绝售票员中的“小黄牛”等行为而设立的。公司依法制定《稽查处罚实施细则》,符合当前行业特点和政策规定。企业对职工的奖惩行为,不属于《劳动法》适用的范围。

  湖州市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该公司因发现票款多一元和查获废票一张,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申诉人有贪污嫌疑之时,就作出罚款1000元、2000元的处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诉人施佩利要求撤销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撤销被诉方对申诉人施佩利罚款3000元的处罚,全额返还“安全押金”6000元,并支付工资732元。湖州联台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一裁决提出异议,目前已向吴兴区法院起诉。(完)(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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