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级因工伤残职业病人该不该一次性安置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1:04 贵州日报 |
身患职业病且鉴定为伤残4级的遵义市红花岗区粮食局下属企业职工祝明华因要求工伤致残赔偿金和补偿金,最近向红花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祝明华原任遵义县新蒲粮管所仓库保管员,因长期在工作中使用含氯化苦的药物熏仓,于1978年6月被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患上了职业性慢性氯化苦中毒,2003年7月,经该院再次会诊为职业病急性氯化苦中毒,并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规定,认定祝明华为工伤。今年5月,由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遵医附院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给祝明华作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四级。 去年9月,已划归红花岗区粮食局管辖的新蒲粮管所实行企业改制,对所内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同在新蒲粮管所工作的祝明华的儿子祝波到粮管所办理一次性安置手续时,因祝明华未到场,粮管所负责人即责成祝波在一次性安置名单上给其父亲代为签字。 对此,祝明华不予认可,他认为自己没有授权儿子代为签字,此签字无效。祝明华还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四级以上伤残职业病人不能实施一次性安置。 记者在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上看到,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为百分之七十五。”省劳动厅关于(对毕节地区劳动局)工伤致残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指出,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和已经鉴定了伤残等级的职工,被鉴定为1至4级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改按劳部发(1996)266号和黔劳厅发(1996)189号文的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遵义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被鉴定为1—4级因工伤残的职工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等于一次性安置(买断工龄)。 作者:刘文先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