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魔鬼训练”应依法遏制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1:47 东方网-劳动报 |
法制日报某娱乐城应聘保安。张顺鸽被带进一个房间,约半个小时光景,张已不堪“试打”倒在地上,耳朵里流出血来。 8月的一个烈日下,有10人跪在长春繁华的重庆路上乞讨。原来他们是一家公司的新员工。他们说,这是公司“锻炼意志”、“磨厚脸皮”的训练,他们都是自愿接受训 练的……近年来,一些公司为追求更大的效益,对员工进行了一些匪夷所思的“训练”,并美其名曰:培养员工新的经营理念。这种被称为“魔鬼训练”的培训等待的是法律的制止。 “执行命令”致伤他人也应担责在招工过程中“试打”致人重伤,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些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原因一是对施打者来说,只是在执行领导的命令,打人是“职务行为”,出了事应由“领导”担着;原因二是“试打”前,一般也由组织者对受试人进行了告知并征得其同意。 但专家指出,一个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对“上级”负责,还要对社会、对他人负责,如果 明知上级的命令是违法的,还要执行,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所以保安“试打”他人同样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人同意”致害人也难免责“受害人同意”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权益的人的同意而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但是“受害人同意”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做出承诺的人必须具有辨识事理的能力。二是必须自愿和诚意。 显然,员工接受“试打”并不真正出于主动和自愿,完全是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对外来伤害行为的一种逆来顺受。二是接受“试打”也并不能说明被打者对被打死或打伤也是出于“自愿”。另外,“试打”把人打成重伤,其程度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致害人不能因此而免责。 “魔鬼训练”侵犯员工人格尊严 人格是人的最高价值。我国宪法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现在一些“标新立异”的经营理念却屡屡超越人格尊严的“雷池”,通过近于变态、虐待性的方式,对员工进行“魔鬼训练”。这些经营理念和职业守则的产生其实是一些公司、企业老板“雇主本位”思维模式的产物,是“奴役化管理”的复生。 对违法的“魔鬼训练”和“职业守则”,我们提倡员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