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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醉警车”闯祸撞死一人伤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4:32 新华网

  新闻索引:11月4日晚上11点半左右,在苏州吴江市区云梨桥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吴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民警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OE7033的警车违章,冲至另一侧车道上,与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摩托车上三人一死两重伤,驾驶警车的徐某自己并未受伤。事发后,当地公安迅速展开抢救和调查处理。目前已初步认定,开警车的警察徐某及摩托车手血液里都有酒精成分,而驾车民警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并已于昨日下午被刑事拘留,而两名重伤者还在继续救治,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目击者:神秘人收起肇事警车车牌

  昨天中午11点,记者在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见到了现场目击者相先生。他告诉记者,交通事故发生在4日晚的11时20分多。当时他开车经过云梨桥,看到一辆桑塔纳2000型的警车和一辆摩托车撞在一起。他向记者这样描述道,两车的撞击处有一大摊血迹,一个年轻男子摔在摩托车前,一个女孩子摔在中间,还有一个女子倒在离摩托车15米远的马路上,据说后来送到医院就不行了。伤者被送往医院后不久,他还看到有个穿着制服、个子矮矮的中年男子将肇事警车的车牌取了下来,放在了肇事警车的后排车座。他就质问这位穿着制服的男子,你为何要把撞了人的车牌照取下来?该男子回复他说:“没事的,我们已经拍了照片。”而据另一位目击者陆先生介绍,他前天晚上也路过云梨桥,也看到有个穿制服的男子从肇事车辆上取下了警车牌照,他还特意到肇事的警车里看了一下,取下来的警车牌照号码为苏OE7033。他又问:“开车的驾驶员是哪个警察部门的?驾驶员到哪里去了?”到场的交警却不予回答。

  死者家属:院方长时无人抢救伤者

  昨天中午11时45分,记者在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见到了死者的丈夫成某,据其介绍,他爱人鲍某今年27岁,他们的小孩才17个月。成某说,另两个伤者一个是他爱人的表弟,另一伤者是表弟的女朋友。昨天晚上事发后,他和家人就立即赶到了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据死者的丈夫成某称,他妻子鲍某送到医院时还有心跳,但伤者被送至医院后,他们等了将近一个小时,也没看到有医生出来抢救濒临死亡的爱妻。事后记者从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到,伤者是12点多送到医院的,但由于当时是深夜,主治医生到凌晨1:20才赶到,而当时在场的护士又不敢处理,所以死者家属觉得等了很长时间。

  另据死者鲍某的婆婆朱某介绍,他们事发后半个小时左右就到了医院,后来来了两个年轻的交警,其中一个问了他们的电话号码后就抛下一句冷冰冰的话“赶紧将死者送到殡仪馆去,等候处理”。“他们好像有些冷漠?”朱某抹着眼泪说,“今天(11月5日)早上,交警中队的一个民警打来电话说,让死伤者的家属派几个代表到交警中队去谈谈。”

  两名伤者:极有可能留下终身残疾

  昨日下午4点,记者赶到从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转而接治两位伤者的苏州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并在该院的骨科见到了两位伤者。据了解,受伤的开摩托车的男子徐某今年24岁,另一名女伤者朱某才19岁。据伤者徐某自己向警方表示,自己事发前曾喝过一些啤酒。负责医治朱某和徐某的医生向记者介绍,朱某目前还没有彻底脱离生命危险,她左脚骨头碎了,手术后担心会有并发症,而且就算治好了也会留下残疾。而摩托车驾驶员徐某则是多处骨折,左侧小腿、右侧大胯,头上还有伤口,也属于重伤,虽然暂时还没有生命危险,但以后也可能留下残疾。伤者徐某告诉记者,他从云梨桥下坡时,两辆车突然撞在了一起,撞车前发生的事他什么也不记得了,当时只觉得脑子里一片空白。

  交警部门:屡次婉拒记者正常采访

  昨日下午1时15分左右,记者来到车祸当晚出警的吴江市市区交警中队要求采访,但在该中队2楼,门上标有“202”的副中队长室让记者吃了个“闭门羹”。这位警号为240574的副中队表示,前天晚上的事情他不知道,并称现在这起交通事故已经移交到吴江市交警大队去处理了。记者随即驱车前往吴江市交警大队,在该大队办公楼的2楼,该大队沈副大队长的办公室大门紧闭,记者多次敲门,但却久久没有回音。后询问一位在其隔壁办公的警号为240523的民警才得知:沈副大队长到局里开会去了。无奈之下,记者向其索要沈副大队长的电话,但这位民警表示,他没有必要向记者提供沈副大队长的电话。可是后来记者却从吴江市公安局获悉,这位副大队长并没去开会。

  下楼后,记者在该交警大队的大院里发现了这辆车牌为“苏OE7033”的桑塔纳2000肇事警车。令记者惊讶的是,这辆车的前后两个牌照果然已不在原来的位置上,而是被放在肇事车辆的后排座位旁。记者还发现,该车的左前大灯已完全粉碎,车左侧的叶子板已经被掀翻,左侧的前挡风玻璃已经部分碎掉,左侧的反光镜也已半掉了下来。

  公安局长:肇事警察应负主要责任

  就这起事件,记者昨天下午2点半采访了吴江市公安局局长俞恒夫。俞局长首先向记者表示,苏州市公安局和吴江市公安局非常重视这起事故,出事的警察是该局经济侦查大队的民警徐某,车子也是该局经侦大队的,当时车里还有另一个民警。局里对这起事故的态度就是坚决依法处理,决不袒护,该是谁的责任就谁负责。当天晚上得知这个事故后,他立即与其他副局长赶到事故现场全力抢救伤员,一名女子在送到医院后抢救的过程中死亡,其他两名伤员及时转院,而后局领导及时赶到医院看望伤者及其家属,他也与院长打了招呼,先救人,费用由局里负责。

  俞局长表示,这起事故发生在该市云梨桥上,根据初步调查,当时民警的车子是由东向西行驶,那辆摩托车则是由西向东,两车迎面相撞。当时摩托车上有3个人,一名驾驶员载着两名女子,死者为其中一名女子。事后了解,肇事的驾车民警徐某表示,当时他是去上海青浦办案后赶回来的路上,说是正在执行公务,但俞局长表示,对此局里还不能认定,肯定还要进一步深入调查。至于目击者称事故发生后有穿制服者收起肇事警车的车牌一事,俞局长表示他并不清楚,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事后,苏州市警方已经为驾驶警车的徐某和开摩托车的徐某进行了血液检查,结果发现两人的血液中都含有酒精。但俞局长表示,据其了解,肇事的民警徐某此前一直是不喝酒的,对此他们也要继续调查。俞局长同时表示,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很是迅速。昨天下午,经研究决定宣布对这名民警进行刑事拘留。不管他是公务还是非公务,总之现在可以确定,开摩托车者虽然血液检测含有酒精,但当时却在正常行驶。民警徐某占道路行驶,负有主要事故责任。

  律师意见:肇事警察可处有期徒刑

  涉嫌酒后驾车,又负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位警察会被如何处理呢?就此,江苏省金长城律师事务所李浩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此,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浩律师还介绍,此案在处理上可以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进行,如果这个警察负有主要责任,肯定还要对死亡家属及受伤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等等。同时李浩也指出,如果这位警察属于酒后驾车,其罪责肯定还会加大,当然如果骑摩托车者有违反交通法规情节,在处理时肯定也会酌情减轻肇事警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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