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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6:18 人民网

  乔新生

  每逢重要外事活动,中国的城市街道必然会实行警戒,这给市民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有人认为,警察随意封锁道路,侵犯了公民的出行权。

  那么,出行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道路的通行权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民可以采用任何交通工具自由出行。然而,问题的症结恰恰在于,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充分注意到不同地区交通管理部门技术性的安排。而这种技术上的安排是没有也不可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体现出来的。如果必须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来主张自己的权力,那么在很多时候,城市的道路交通可能会陷于瘫痪。从技术的层面来看,交通部门为了疏导交通而进行道路临时管制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在重要的国事活动或者外交场合,封闭一些道路是管理部门不得已的安排。在我国道路交通十分紧张、人流密集的地段,实行交通管制也是比较恰当地选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为所欲为。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能够避开公民上下班的高峰,能够错开道路交通管制的时间,能够减少道路封闭的次数,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合理调配,统筹安排,不能人为增加市民的负担。我的看法是,出行权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技术问题。在技术的操作层面应该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应该时时处处为老百姓的利益着想。

  法律是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在法律中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置的权力,但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这种权力,给市民带来许多不便,那么,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反省,并且向公众道歉,这是现代行政规范中应有的含义。

  如果公民与行政机关各执一端,将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推向极致,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出现强烈的对立情绪,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很有可能会造成社会分裂的状态。所以,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应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其次,对于道路管制行为可能造成的不便,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向公众作出道歉。

  第三,公众对于关系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活动应当抱有热情,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作出一点牺牲。这是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第四,我国国家机关应当改革外交礼仪制度,尽量减少外交成本,提高外交活动的效率。

  第五,大型的外事活动,应当统筹安排,不应该在人流密集的市中心举行。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国事活动与公民工作生活安排之间的冲突。

  第六,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或者征用了公民的财产,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总之,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建立在公民意识普遍高涨的基础之上的。在公民能够自觉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征求民意,合理调度,充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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