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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严惩11大交通违法行为 酒后驾驶罚款没商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20:48 红网

  红网长沙11月6日讯(记者肖雄)记者从今日举行的长沙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沙市将从即日开始进行一次严厉的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为此,长沙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已于11月5日向全市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通告》,以维护长沙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提高通行效率,创建“平安长沙”。以下为该《通告》的主要内容——

  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严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信号、闯禁区、闯红灯、乱停乱靠、乱穿乱插、越线行驶、违反交通管制等行为。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严禁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行使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货运机动车辆超载。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禁二轮、正三轮摩托车从事营运、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违者,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若干规定》,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者,依照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严禁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严禁行人违反交通信号。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线或过街设施,不得跨线、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不缴纳罚款的,依法加处罚款。

  严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稿源:红网)(作者:肖雄)(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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