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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有财产应:合理 合法 有序 有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9:03 人民网

  王利明

  保护私有财产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最大的公共利益。

  要在强化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基础上,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确认了20多年来的改革发展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完善。但是,有人担心: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会不会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矛盾呢?

  总的来说,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并不矛盾。只有构建一套完整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才能调动民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财富的极大增长及合理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私有财产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私有财产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最大的公共利益。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过多地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相对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足够的平等的保护,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是不确定的,就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社会经济不能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难以巩固,最终损害的还是社会公共利益。

  但应当看到,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也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在法律上过度保护私有财产,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反之,如果对公共利益作任意的扩大解释,则会侵害私有财产,甚至使财产秩序遭受破坏。因此,当前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协调好保护私有财产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关键是要在强化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基础上,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

  首先,需要明确任何权利在法律上都是受限制的,私有财产权也不例外。从现代财产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等方面。各国法律大多规定,基于法律规定、正当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征用。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于协调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对强化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次,需要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虽然可将公共利益一般地界定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它具体体现为国防、外交等国家安全利益、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公共福利事业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并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将其与国家利益作适当的区分。虽然在多数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但又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例如,在国家以国有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时,就不能认为它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还必须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一般商业利益。尽管商业利益也涉及税收、就业等问题,从而间接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不能将纯粹的商业利益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为了商业利益或者招商引资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或集体的土地,或者拆迁公民的房屋。

  第三,尽管法律对私有财产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无偿地剥夺私有财产,国家必须给被征收征用人以补偿。在这里,法律规定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因为赔偿是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而在依法征收征用时不存在侵权行为。在把补偿原则细化为补偿标准时,首先应明确补偿不应该是完全的赔偿,原则上补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其次,补偿应当及时,迟延的补偿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不充分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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