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提醒:擅自改变登记项目将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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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0:08 新华网 |
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连日来,由于城市拆迁、市场改造等原因,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等事项有所改变。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原有登记注册条件丧失,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经营。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还应重新申请登记。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将分别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另据介绍,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时,应当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营业执照进行收缴。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和仿造。(完)(通讯员吴立峰)(天津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