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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南京一桩“公证丑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1:2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张易 殷文静

  当事人向银行贷款并签署了还款担保协议书,并申请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公证处当时并没有作出公证。事隔半年,公证处在当事人未申请公证的情况下,公证处却“一厢情愿”给银行出具了份涂改了协议时间的公证书。“我现在最想弄清楚的是,他们为什么要篡改时间,出具这种公证书呢?”昨天,了解此事的南京市民小崔向记者讲述了这桩“公证丑闻”的原委。

  没有公证却有公证书

  小崔告诉记者,今年的3月25日,他的父亲崔兴东因到期未能向银行偿还贷款,被南京市下关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他们家作为抵押的门面房被拍卖偿贷。就在这天,小崔发现法院出具了一份《还款担保协议书》的公证书后,感到非常纳闷。他家人确实和银行做过一份《还款担保协议书》,但是,没有进行公证。小崔还发现,当初自己家人是在2001年7月30日和银行签订了这份《还款担保协议书》的。可是,法院出具的经公证的《还款担保协议书》的日期却成了2002年1月10日。那么这份公证书是怎么冒出来的呢?难道是公证处在里面玩了什么鬼?

  这份令小崔家人生疑的《还款担保协议书》公证书是由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的。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小崔来到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查看原备案卷宗。据小崔介绍,他在查阅备案卷宗时发现,没有经过他家人申请公证的那份《还款担保协议书》,却出现在备案卷宗里,而且还加盖了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的“大红巴巴”。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那份《还款担保协议书》签署时间上竟有明显的涂改痕迹。

  是谁私自篡改公证书

  谁有这么大的胆子竟敢私自篡改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据小崔介绍,他的父亲崔兴东在南京市中山北路上有间市口不错的门面房。这间门面房也就成了他们一家人主要的经济来源。2001年的时候,崔兴东想做生意,需要300万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贷款只能贷50万,根据银行的要求,崔兴东就请来8位朋友帮忙做借贷人,并将门面房作为抵押。2001年7月30日,崔兴东在中国银行南京市浦口区支行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协议。次日,崔兴东和相关当事人在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做了份贷款声明书公证,约定如果无法还款,门面房将被强制执行拍卖。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作出了(2001)宁三证内经字第10502号贷款声明公证书。但是有一点,崔家人及当时在场的8位参与公证的借款人,至今仍记忆犹新的是,公证处及银行参与公证的有关人员,当时不知是出于疏忽还是其他原因,并没有提出要对《还款担保协议书》进行公证。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的郝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有关程序,这份《还款担保协议书》当时就应当公证,而且公证处也有义务提醒当事人,履行完相关的法律手续。

  2003年7月,贷款到期。由于种种原因,崔兴东没能按期还款。根据贷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浦口支行向南京市下关法院申请按照当事双方在公证书中的约定,依法强制执行崔兴东财产。

  2004年3月24日,也就是下关法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的那天。小崔清楚地记得,他在法院执行人员手中看到了一份未经他家人申请却被公证过的《还款担保协议书》。

  问题文书现身公证处

  难道西安宝马彩票假公证事件又出现在他家人身上?小崔坚持要把事情弄清楚。今年3月25日,小崔约上了当时帮助父亲作为借贷人的朋友,来到了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查看原备案卷宗。“不仅我家人没有申请公证的《还款担保协议书》被做了公证并改了签署时间,而且另外几位相关借款人的《还款担保协议书》的签署时间也被人篡改”,小崔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又气又恼。小崔说,他和同去的几位借贷人随即向该公证处标准质量部的有关人员提出,对涂改原备案卷宗一事给予解释,并递交了要求撤销问题《还款担保协议书》公证书的申请。4月2日,小崔与该公证处的李主任进行交涉。李主任表示,将调查此事。

  8月20日,在多次交涉无果之下,小崔向南京市司法局监察室、公证管理处作出申请调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涉嫌涂改公证书作无效公证的请求。8月24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作出了关于不予撤销(2002)宁三证内经字365-373号公证书的决定。

  司法局查出问题公证

  南京市司法局随即介入调查,并很快作出了答复。据《南京市司法局关于(2002)宁三证内经字365-373号公证书一事作出的答复》中表明:“我局审查后认为,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受理该撤证申请后,对公证书审查不够全面,对卷宗中存在的问题没有核实清楚,也没有作出相应处理。故决定撤销第三公证处所做的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然而,到目前为止,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仍未给崔家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1月4日上午,记者在未亮明身份的情况下随小崔来到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该公证处标准质量部原勇部长应小崔的请求,将备案卷宗拿了出来。记者在现场看到,仍然存放在该公证处备案卷宗里的无效《还款担保协议书》公证书,在签署时间一栏里确实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应该是2001年7月30日的签署时间,现在却变成了2002年1月10日,在“7”和“3”两个数字上,改动的痕迹特别显眼。不过,更奇怪的是,备案卷宗存放的有关这笔贷款所作的9份《还款担保协议书》中,有8份的签署时间被篡改了,但其中有一份的签署时间没有改,仍然是“2001年7月30日”。记者不禁纳闷,是否篡改公证书的人的胆子太大了,还是太粗心了?在查看备案卷宗期间,原部长不断提醒小崔和记者“千万不要给我的话录音,更不能带记者来啊……”这份无效公证到底是谁涂改的呢?原部长坦言,公证协议书上的时间的确是被涂改了,但是什么人改的他不清楚,公证处的人是不会改的。记者问,既然不是公证处的人改动的,为何会被公证处认可并加盖公章,且在改动处也无任何相关证明文字?原部长没有解释。

  公证员自曝行业内幕

  为什么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会被人擅自篡改?问题是否出在行业内部,还是监督方面出现了缺位?昨天,记者约见了一位曾任公证员现在南京某机关单位工作的知情人士。据这位先生(应当事人的要求,本报不予公开其身份)说,南京现有公证机构15家,105名注册公证员,去年公证业务量达到24万件,今年上半年办理10多万件。大家做的业务都一样,出具的公证书效力也相同。他说,公证处人人头上有指标,拉来了业务才有更多的收入。几乎所有的公证处在年初都会给公证员定下指标,一般主任级的公证员是不需要亲自出去拉业务的,而副主任级的公证员的年任务指标在100万元左右,普通公证员在60万元左右。完成了指标年底会拿到一笔可观的奖励。现在,越来越多没有取得公证员资格的“门外汉”也在从事公证工作,这些“门外汉”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拉证源”。

  他说,公证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已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公证员手中是否拥有充足的“证源”已成为立足此行的关键。据小李透露,有小部分公证员有时会采用支付“联络费”或暗地支付“介绍费”等方式来获取“证源”。

  盼《公证法》早日出台

  公证界现有的最高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而这一暂行条例已经“暂行”20年之久了。与此同时,《公证法》又千呼万唤难出来。江苏省省委党校刘小冰教授认为,目前有三个问题是公证业人士争论不休的,那就是公证权是不是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如何设定“法定证明事项”,到目前为止,立法部门仍难定夺,公证业可能还要摸黑走一段。

  《江南时报》 (2004年11月07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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