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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圆桌:400年前先祖画像引发300多位后人讼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1:30 新华网
法律圆桌:400年前先祖画像引发300多位后人讼争(图)
马江涛 徐家力 许身健 郝惠珍 李茜 刘智慧

  400多年前两幅先祖画像

  引发现时300多位后人讼争———

  议题一:本案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主持人:这是一起关于家族财产的诉争,本案中的原告在被告及其父占有诉争财产近55年后下才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徐家力:没有。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误解问题。被告认为其占有该画像的状态因其长期性和曲折性,已经取得了所有权,所以其可以出卖。但对原告来说,原告认为被告占有该画像的状态是其保管行为。事实上,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被告的父亲也没有取得所有权,所以两被告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一种保管行为,保管是代所有共有人的保管,本身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所以诉讼时效并没有开始起算,只有当原告知道或应该知道被告出售画像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如果原告明知被告出售而不过问,那么其诉讼时效于两年后结束。

  马江涛: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按其时效的长短和适用范围不同,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引发诉争的两幅画像完成于明朝万历年间,解放以前,两幅画像轮流悬挂已经成为许氏家族的一个惯例,或者说已经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族规。但自1949年后,该画像一直由两被告的父亲和两被告保管,并没有按照家族的惯例或族规转交给大房、三房的后人,直至今年年初。可以说,从应当把画像转交给三房的那一刻起,三房、大房的后人和其他族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损害,而其他族人在今年年初以前,却从未主张过自己对该画像的权利,并且在“破四旧”、“文革”时期,是两被告的父亲冒着政治和生命危险将画像保存下来,其他族人却因种种原因对该画像无人问津,已经以自己的事实行为放弃了对该画像的占有。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其他族人对两幅画像所拥有的权利从受侵害之日起早已超过二十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除非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使用诉讼时效延长,否则,该案已经过诉讼时效。

  郝惠珍:该案被告在50年后,准备处理此画时引起诉讼,从时间上看确实超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但从物的实际内容看即案件的事实看,许氏子孙在解放后,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变革和不断的政治运动,使家族成员未能提及和追查祖先画像下落一事,并不等于放弃对这一具有特殊意义财产权利的放弃。而两被告是在家族成员不知情的条件下,自认已取得画像所有权,在没有知会其他人的情况下,准备将画像变卖。原告因变卖行为进而主张确认所有权,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知道权利被侵犯而放弃,所以原告的请求不存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刘智慧:我个人认为,本案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的前提。就一般诉讼时效的适用看,其前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害。本案中,两被告的父亲及两被告先前的保管画像的行为是特定情境下为保管画像所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显然此前也就不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有侵权的情形的主观状态。就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看,既然被告此前无侵权行为,所以也不能从开始保管就计算诉讼时效。

  议题二:如何认定这两幅画的所有者?

  主持人:许弘钢请人为父母所画之像,自完成距今已有400年的历史,解放前虽由许弘钢兄弟三人的后代轮流保管,但自1949年后,该画一直由被告及其父亲保管至今,许氏家族的人从未提出异议,直至本次诉讼要求确权,该两幅画到底应归谁所有?

  许身健:认定两幅画的所有者,也即确定两幅画的所有权主体。根据民法关于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本案中,两幅画的产生源于许弘钢请人制作,因此,许弘钢基于合同关系首先拥有两幅画的所有权属于不争的事实。由此推之,在本案中,这两幅画的所有者应当为许弘钢的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另一方面,该两幅画在解放前夕虽然在许弘钢、许弘纪、许弘伦的后代按照一房、二房、三房的顺序轮流保管悬挂,但其目的在于逢年过节时供后代子孙祭礼瞻仰,许弘纪、许弘伦的后代不会因其保管行为取得该两幅画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许弘纪、许弘伦的后代的保管行为不能成为其取得该两幅画的所有权的合法依据。

  李茜:本案中两幅画像不仅是祖传财产,而且是历史文物。由于皇帝诰封,此两幅画像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书画作品,已具有相当的史料价值,对于它的保护已不是许文清子孙的问题,应当以保护历史文物的高度来对待。

  文中所知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涉及所有权争议的是两幅明代的祖先画像,对于许文清夫妇有特定的纪念价值,我认为此两幅画属于祖传文物,当归私人收藏范围。此两幅是许文清夫妇的遗物,由紫薇村许文清夫妇按各房的顺序保管、悬挂的决定是当时的继承人形成的意思表示,通过400年的传承做法也排除了此两幅画具体某个后代所有的可能。保管只体现了占有,悬挂只体现了使用,而占有使用只是所有权的一部分,二房后代并不能以尽了更多的保管义务而取得此两幅画的所有权。对于现有的紫薇村许文清夫妇子孙而言,此两幅画像是共同所有的财产,除非个人明示放弃对该两幅画主张权利外,应当说现有的371名许文清夫妇后代共同拥有此两幅画的所有权,而且是共同共有。

  马江涛: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则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再对许姓其他族人的权利进行强制保护,这两幅画像的所有者应为本案的被告。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该两幅画像的所有者为所有能证明自己为许姓后人的族人共同所有。

  >刘智慧:本案中的画像是先人为供后代子孙祭礼瞻仰父母而画,具有特定的目的,先人是意欲将该画世代流传,并由后代子孙为特定目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我不同意将该画的所有权归属被告。首先,我国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其次,即使我国承认取得时效制度,该画像的所有权也不应归属于被告。虽然对于画像能够历经浩劫而完好保存下来,被告的父亲冒了极大的风险。但是,被告的父亲对画像的冒险“保卫”,更多的是基于不能毁了祖祖辈辈传下来的纪念性物品的心态,即在当时不可能有据为己有的动机,因此也不可能充分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议题三:法院判决是否妥当?如何认定这两幅画的保管者?

  主持人:法院对此诉争已作出判决,认定该画属于家族共有财产,由原告所推选的人作为保管人。请问各位专家,这判决是否妥当?怎样确定保管者更为合适?

  徐家力:大致妥当。但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画像属于主人公后代共同所有,其后代的范围是什么?包不包括新生婴儿?如这一代的人共同决定出卖该画像怎么办?是不是侵犯了其后代的共有权?因为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即本案的后代又后代也有处分权利。由原告推选出来的人进行保管也不太妥当,因为该画像存在的价值在于供后代祭礼赡仰,而主人公认定的方式是轮流保管,这显然与之相冲突,而且,该保管人死亡后怎么办?这也没有规定。

  马江涛:我认为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应适用第137条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适用错误法律所作出的判决,不管结果如何,都是不妥当的。

  许身健:根据上述对两幅画所有权的分析,法院的判决结果很明显是不妥当的。该两幅画的保管者应当为许弘钢的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如果继承人不止一人,应由他们协商确定保管者;协商不成的,应当轮流保管。

  刘智慧:我认为画像应该由原告及被告等所有共有人共同决定画像的保管者。因为既然原告与被告对于画像是属于共同共有,那么,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管理,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共有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保管、使用方式。

  郝惠珍:两幅画由谁保管,可以有几种办法;1.由全部子孙推选代表管理;在家族内由德高望重的长辈组织下,通过充分协商加以选定。2.委托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保管;包括送交国家博物馆、文物馆;3.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由被告继续管理;因为被告家已经管理了50年,实践证明他有管理的能力和经验,有保存保值的条件和环境;4.经过加工复制,每家保存一个复制品,而将原件作为文物捐献或变卖,并将所得的奖金或资金平均分配。这样做也可以避免因时间的延续、保管的风险和家族人员增加而带来的新问题和麻烦。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办法,均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便大家共同遵守和监督,并不得私自处理。

  议题四:这两幅画一旦出售,所得款项是否该平均分配?

  主持人:如果该两幅画在法院判决属于共有后出售,所得款项是否应平均分配?

  许身健:该两幅画出售所得款项不应该平均分配。因为,该两幅画之所以能够保存,特别是与两被告父亲承受的风险与付出的代价不可分离。因此,两被告的父亲有权利在出售价款中请求相当的份额作为补偿。该份额两被告基于继承关系有权获得。其他实施了保管行为的人,也有权利在出售价款中请求相应的份额获得补偿。

  李茜:两幅画像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后出售,届时画像出售所得分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民可以依法流通依继承而取的文物,但国家对民间收藏的文物在购买的单位方面有一定限制: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刘智慧:如果本案认定为共同共有的话,那么,对出售画像所得的款项的分配实际上就是一个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本案中的画像而言,如果共有人中有人想买,则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由取得画像的人给其他人补偿。如果共有人都不想买,则可以采取变卖分割的方式。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鉴于被告及其父亲对画像留存至今的贡献,可以考虑适当多分。

  主持人:如果在法院确定许氏家族对该画共有前,该画已经出售,所得款项应如何分配?

  徐家力:首先,这涉及对该画像的定性问题。如果把它看作纪念物,那么,一方的擅自出售行为为侵权,其余人可以要求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其出售的款项解决不了精神损害的问题。如果把该画像看作财产,应平分。当然,如果所有的后代都一致同意出售,那可以平分,但这种出售其实也侵犯了其后代的这种精神上的利益,出卖者的后代从法理上来看也可起诉出卖画像的这一代人。

  马江涛: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该画像的所有者为被告,这两幅画一旦出售,所得款项应为两被告共同拥有。

  即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许姓族人共同享有这两幅画的所有权,对所得款项也不应该平均分配,因为在“破四旧”、“文革”时期,是两被告的父亲冒着政治和生命危险将画像保存下来,可以说,如没有被告的父亲,这两幅画不会保存到现在。并且,这两幅画从1949年以来一直由两被告的父亲和两被告保管,对两幅画的存续尽了更多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画售出后的所得款项,两被告应当多分,其他人可平均分配。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本案也算族产继承的典型案例,由此引发的争论已不是简单的继承问题,可能还涉及时效制度等诸多制度,请问各位专家有何意见和建议?

  马江涛: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对诉讼时效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当事人应当正确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诉讼时效的使用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促使当事人积极地、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不会因发生的时间年代久远,人民法院找不到证据而无法作出判决。

  许身健:本案情的确耐人寻味,原本是显赫家族的后人,为经济利益对簿公堂,血缘关系的纽带已然废弛,族人间为利而讼的同时也宣告了一段传奇的寿终正寝。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以权利本位与个人本位为特征,承认不同权利主体存在不同的利益与冲突,它为权利主体实现正当权利提供所需的框架。人们无需因顾及家族血缘而委曲求全,而是在“认真对待你的权利”的意识支配下,理直气壮地追求自己的正当权利。或许这是本案对我们的启发所在。

  李茜:1.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建议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2.我国历史悠久,长期战乱造成文物散落民间,政府应积极倡导民间文物收集、保护,像本文所述地区民间对文物保护的热情很高,毕竟乱世黄金,盛世文物,引导广大群众的文物保护行为才是关键。

  徐家力:关于私人文物又是纪念物的(该画像)保管问题。建议将该画像交给文物局进行保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因为主人公的子孙后代过于众多,无法保证今后每个保管者都会尽守职责,今后可能还会发生纠纷,甚至文物流失,建议由文物局收藏,每年在特定的日期向许家成员开放,这需要进行调解和协调工作。

  郝惠珍:万历年间完成,两代皇帝诰封,两幅先祖画像历经400余年,特别是经过解放后一系列政治运动,能够完整保存,待其家族繁衍兴旺至今已为八代369人时引发了一起确权诉讼,的确具有传奇色彩。在人们感叹画像保存完好、不断升值的时候,也为两被告的被诉产生同情,为此也使我引发了如下思考:两被告及其父亲付出了全部精力保管了55年的画像,突然发现自己被诉侵权,没有功劳倒成了被告;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内容不够健全,尤其是对物权到目前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因此被告虽然尽了55年的义务,但并不表明没人来主张权利就等于共有人放弃了权利。假如我国早有取得时效的制度和规定,并约定在多长时间内未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并不得再行主张权利,将会对尽了主要保管义务的人更为公平。否则太显失公平。假设保管人在保管期间丢失了或者毁损了,难道全体共有人还要追究他的保管责任吗?

  通过这一案件,我还是希望人间的亲情、友情再多一点;相互之间再多一点理解;多一点换位思考;对出现的各种社会现象、家族内部的变化,先从自己一方找不足,遇事多协商,只有这样才能使家族间团结和睦,各民族间团结和睦,国家兴旺发达。

  -- 分段显示结束 -->文/本报记者

  摄影/本报记者汪震龙

  新闻背景

  万历年间完成两代皇帝诰封两幅先祖画像引发后人讼争

  据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两幅400多年前的画像历经浩劫,却在369名同姓子孙和实际保管两幅画像的两姐弟之间发生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权属纠纷。10月29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画像属主人公后代共同所有,由原告推选的人负责保管。

  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紫薇山村是著名的省级文物村居。早在明朝中后期,许文清、李氏夫妇迁徙至此繁衍生息,许文清夫妇生育有3子,即许弘钢、许弘纪、许弘伦,分别担任明代万历年间的兵部尚书、将军、盐运司等要职。为了感谢父母养育之恩,许弘钢请人为父母各画了一幅画像,上面有明代两位皇帝的诰封和题词。两幅画像解放前一直由许文清夫妇的三个儿子即许弘钢、许弘纪、许弘伦的后代按照一房、二房、三房的顺序轮流保管悬挂,在逢年过节时供后代子孙祭礼瞻仰。

  1949年,两幅画像轮到二房即许弘纪的后代中两被告的父亲许基天保管、悬挂。解放后,因“破四旧”、“文革”等历史原因,两幅画像逐渐淡出许姓家族的视野,两被告的父亲许基天却花尽心血,冒着政治和生命危险将画像保存了下来。1977年农历8月4日许基天去世后,画像就一直由他的儿子许锡强(本案被告)保管。今年年初,画像从紫薇山村转移到了洪塘村许锡强的姐姐许月英家(本案另一被告),因姐弟俩打算将画像出售以致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两被告和两被告的父亲作为许文清子孙后代一脉中的成员,于解放后一直保管画像的行为应属合法,但该事实并不能成为两被告取得画像所有权的合法依据,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另外,虽然因画像年代久远及画像内容的特殊性,画像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但对于许文清夫妇的子孙后代而言,画像的纪念意义应远大于其经济价值,祖宗画像的主要价值就是体现在供子孙后代永世纪念和瞻仰,因此,画像应属许文清夫妇的子孙后代共同所有。众多共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依大多数共有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保管、使用方式,因此本案原告要求两被告将画像交给由原告推选的人保管诉讼请求正当。(王晓东)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特别观点

  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则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再对许姓其他族人的权利进行强制保护,这两幅画像的所有者应为本案的被告。

  这两幅画毫无疑问是属于先祖的遗产,这种遗产是一种特殊的遗产,能够激发家族成员的自豪感,有纪念意义,从该画像的历史来看,这应属于子孙后代共同所有。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本期主持

  李小波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徐家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郝惠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马江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茜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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