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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也必须付出“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2:59 东方网-劳动报

  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对单位的侵权行为,一旦职工胜诉,对责任人必须有个说法,这样对遏止侵权或许就有帮助。不能职工赢了就赢了,反正赔的是单位的钱,不用个人掏腰包。最近通过读者赵某的来访,笔者更加深了这一认识。

  赵某是位职工代表,对企业转制和经营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于是得罪了单位领导。他的报酬被克扣,后来他申请仲裁,结果得到支持。但单位不服又告到法院。等程序全部走完,单位只得执行。可没想到的是,接下来单位又开始不支付了,于是他再找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可法院的同志认为判决书上的内容已经执行到位了,至于以后的侵权行为,还得靠他另外打官司解决。即他得再从仲裁、一审、二审这么来一遍。“如果单位再侵权呢?何时是尽头啊?”

  笔者陷入了沉思:单位为什么会这样有恃无恐?难道就真的没有其它快捷的办法了吗?只能由职工一遍一遍地去打官司?

  经过一番苦想,笔者终于明白,问题就在于:单位有钱请律师,法定代表人也不用出场,单位有的是时间和精力,即使官司打输了,赔了钱罚了款,也不用责任人掏腰包。

  所以,笔者以为,维权要抓“两头”:一是源头上的预防,二是侵权后的法律救济。而“源头上预防”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针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人,一定要让他也付出“成本”。

  马前卒(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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