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讨回过去五年的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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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2:59 东方网-劳动报 |
为了保住饭碗,职工只得按单位的要求加班。5年过去了,现在单位提出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那这5年的加班报酬还能全部要回吗?日前,在一家企业工作的李某来访向记者提出了这一问题。 据他反映,5年前,由于单位效益不佳而裁员,人手减少了,单位就让大家多挑担子。这样一来,他几乎天天都要加班,休息天也得不到保证。后来,他向有关部门举报,但接待人员说,你这样做会得罪单位,弄不好还会丢饭碗。不如做好记录,等离开单位时再提出总结账。听了这番劝解,李某觉得有道理,于是他选择了沉默。从此,他便开始注意收集加班加点的相关证据,希望有朝一日能凭此为自己讨回公道。 他这一“沉默”就是5年。最近,单位再次裁员,他是其中一员。他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这5年来的加班报酬希望能一并结算。单位认为,要加班工资也可以,但得把每月多发的200元退出来。而他认为200元是奖金,工资单没有注明是加班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接待当日,记者即与这家单位取得了联系。人事科的一位负责人承认,加班一事确实存在,主要是当时单位裁员,人手不够,经与职工协商并达成一致,由单位每月支付200元作为加班补贴给职工。这位负责人说,现在时间已经过去5年了,他早不提晚不提,在这个节骨眼上又突然提出要结算全部的加班报酬,单位难以接受。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这家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在人员减少的情况下,应该重新定岗定责,科学地测定工作量和制订合理的考核指标,而不是简单地分摊或加班了事;其次,所谓的“达成一致”,也不能成为超限加班的理由;再次,加班报酬的计算国家有明文规定,不是单位统一发放200元就可以替代的。据悉,该单位也已经意识到做法上的问题,表示愿意与李某就加班报酬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共识,职工也可以诉诸法律。在此,记者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须注意时效问题,因为一旦诉诸法律,顶多支持两年。 记者马永卿 崔蔚(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