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企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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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5:09 新华网 |
针对江苏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其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的问题,江苏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相关企业予以妥善解决,并提出对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若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按所在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可根据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来源:新华报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