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吹树倒压死9岁孩子 法院判决赔偿1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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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7:29 新华网 |
新华网杭州11月7日电(毛施、朱立毅)大风吹倒大树压死了一名9岁的孩子,死者家属认为是树的管理者疏忽所致,并将其告上法庭。日前,审理这一案件的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大树的管理者未对该树进行管理,判决其赔偿孩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今年7月10日下午,丽水市莲都区居民杨昌平9岁的孩子斌斌(化名)在自己家门口玩耍。突然,一棵大树在大风中倒下,正好斜砸在斌斌身上,孩子被当场砸死。据清理现场的民警介绍,由于树木实在太粗,民警只好调用几只千斤顶将树顶起,才把孩子的尸体拉出来。 杨昌平夫妇中年丧子,悲痛不已。他们认为,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丽水市园林管理处是大树的所有权者和管理者,该树已有部分枯萎,对方未尽责任进行管理,导致发生事故。此外,社区内零星树木的移植、砍伐审批权在丽水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因此3个单位对孩子的死亡都负有责任。 不久,杨昌平将3个单位一并推上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对方赔偿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27.4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不是该树木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该树木也并非自己种植;这起事故是由于9级大风所致,为不可抗力;杨昌平对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丽水市园林管理处和丽水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也认为自己不是该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这棵被大风吹倒的树在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块内,在所有人不明的情形下,因建筑安装公司未举证证明或提供证据说明另有其他管理人,所以应认定被告建筑安装公司为该树的管理人。 根据倒塌大树主根已经腐烂以及树木倾倒后的情况,法院认定致使该树倾倒的主要原因是树木自身存在支持力不足的问题,并非不可抗力,也不是受害人自身的行为所致。而建筑安装公司未对该树木进行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建筑安装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还指出,受害者的父亲在注意到该树木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并未采取预防和自我保护措施,且事发时天气状况不佳,而父母却没有适当限制孩子的活动区域,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所以作为原告的死者父母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还认为,由于倾倒树木系建筑安装公司内零星树木,被告丽水市园林管理处并非该树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它对单位附属绿地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应在绿地规划和建设时,而非日常管理,所以园林管理处对原告儿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丽水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具有负责社区内零星树木的移植审批和砍伐审批的行政职能,但没有证据表明其有相关的行政不作为,因此也没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23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