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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发一份调查通知 罗湖住宅局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8:4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因物业管理公司与部分业主、业主代表有矛盾,罗湖区住宅局下发通知,要求对文华花园业委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一事进行调查,文华花园多层业主委员会因此将罗湖区住宅局告上法庭。但因“起诉人未过业委会委员半数”一审被驳回,近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该行政诉讼案。

  下发调查通知

  住宅局成被告

  记者在法庭上了解到事情的起因:2003年11月14日,罗湖区住宅局下发通知称,对深华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的文华花园多层业主委员会为重选物业管理公司而召集业主大会、欺骗误导广大业主和严重黑箱操作嫌疑等情况,将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暂缓开展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该通知立即在文华花园的一些业主中引起震动。业主代理人称,2003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文华花园多层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所在小区进行投票表决。在被告即罗湖区住宅局代表及有关部门代表的监督下,表决结果于11月10日下午揭晓:占参加投票数65.89%的票权同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11日,业主大会对外公布投票结果,13日将结果向罗湖区住宅局进行了报告。14日,罗湖区住宅局下发通知否定了以前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而文华花园多层业委会认为罗湖区住宅局下发的通知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该撤销,并起诉到罗湖区人民法院。

  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今年7月21日作出判决,认为文华花园多层业主委员会经合法选举产生的委员共有11名,但同意起诉的只有4名,占少数,4名委员的意思不能等同于文华花园多层业主委员会的意思,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文华花园多层业主委员会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直击】

  起诉是否达到半数委员同意

  在当日的庭审中,双方首先就文华花园多层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辩论。

  上诉人文华花园多层业主委员会认为,该业委会经选举产生的11名委员,早已在人数上发生了变化,其中一名委员因住址搬迁,已经辞去业委会委员一职,还有3名委员因为长达7个月不履行义务、10余次无故缺席,已经停职,据此算来,文华花园多层业委会现在实际工作的委员只有7名。此次起诉,7名业委会成员中有6名进行了表态,其中5名委员同意,1名委员弃权。从表决结果看,该表决经过了多数委员的同意,应视为合法、有效。

  被起诉人罗湖区住宅局则认为,此次起诉是不合法的。理由是文华花园这届业委会成员除1名辞职外,实际上还有10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

  下达调查通知是否合法?

  业委会认为,在调查通知下达前,罗湖区住宅局就参加了文华花园多层业主大会,对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投票表决活动进行了监督,事后又否定此投票结果,下达通知称要重新调查,出尔反尔,通知的作出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而罗湖区住宅局则认为,文华花园多层住宅的业主虽然进行了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表决,但不少业主和现任物业管理公司向市住宅局投诉其中有暗箱操作的成分,市住宅局责成罗湖区住宅局认真进行调查,并要求调查期间暂缓开展招投标工作。罗湖区住宅局按上级指示,行使指导、监督权,据此发出调查通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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