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保险不“保险” 一女士今朝为爱情索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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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9:01 新华网 |
因婚前为爱买“保险”,离婚时被告江男与原告袁女离婚,并赔偿袁女损失2万元。 据了解,2001年9月,江男和袁女准备结婚,为了表明双方对爱情的忠贞和将来生活的稳定,二人订下了“爱情忠诚”协议,商定如有一方对爱情不忠就赔付对方2万元,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2004年6月,被告江男在一美容院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袁女为江男交了罚金后,决然向淇滨区法院诉请与被告江男离婚,并要求江男按协议赔偿其2万元。 法院经调解无效后,日前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