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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要标示不向孩子售烟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9:1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高玲)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否则最高罚款达500元。这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最新作出的创制性规定,这一草案拟于本月底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后提交表决。

  二审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市民们在拍手赞成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条例草案在操作性上具有一定难度。

  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此法律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未作出相关处罚规定。工商部门也表示,行政执法对此类行为的管理有难度。

  就此,上海立法草案的修改二稿作出了创制性规定,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个规定是经营烟酒的商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它不但警示了商家,提醒未成年人不可越“雷池”,而且也广泛告知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此外,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大大加强了地方法规的可操作性。

  然而,对最高500元的处罚规定,上海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由于上位法没有最高500元的罚款规定,地方法规是否能决定具体罚款数额,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所有的争论都会在本月底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后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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